小兔菲宝宝
(一)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会计人员应采用委派制,尽管《会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木地区的会计工作。”但只是规定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并没有规定企业的会计人员须由财政部门委派。因此,委派制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不应强制企业执行。(二)会计委派制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背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政企分开,要求政府部门为企业提供一个宽松的经营环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应该有自主的经营权,当然也应有会计人员的任命权。而会计委派制将会计人员的任命权集中到了政府部门手里,不利于政企分开,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势必会拖企业改革的后腿。(三)会计委派制不利于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会计的职能有核算、监督、预测、分析、决策,而会计委派制使委派的会计人员与企业格格不入,只强调会计的监督,弱化了会计的预测、分析、决策等其他职能,使会计这一领导的参谋没有了用武之地,不利于会计管理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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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委派制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矛盾。2.会计委派制与政治体制改革相悖。3.会计委派制不适应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4.会计委派制并不能使会计监督职能完全得到发挥。5.实行会计委派制,使新《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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