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llavilla
你问问佳明会计学校吧,他们学校肯定能负责报名,我就再那报的,现在会计证都到手了,你要是自己问财政局不一定能报上,在佳明会计学校那肯定能报上他家在四隆大厦8层27号,电话好像是2276677
武汉徐东居佳伴
总共需要三本书: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会计电算话.....这东西可不是说的那麼简单财经法规可以不用理解背背基本能过去基础会计单纯的背是不行的要理解~!向楼上说的花钱买套题哪有那麼简单不说别的我们这也是电脑考试一个考场总共24套题机选选中那套考那套监考老师都明著说不怕作弊左右的可以相互看因为没有一个题是一样的我07年考出来的四周没个一样的题==一套你可以用钱难不成20多套都用钱?就算20多套都用钱买了背过了还有会计电算话是上机操作软件的...所以啊还是踏踏实实的找个辅导班学习一下吧2个月应该没问题我当时就是上的辅导班2个来月考出来了你要考出来的只是会计证就是上岗证之后想考职称的话还需要再考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除非你买假的真的除了考是买不到的因为考职称有条件的:学历的要求工作年限的要求报考中级资格:(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博士学位。预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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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时间和地点1.报名时间:一般3月底-4月初,网站上有具体时间的通知,2.报名地点:财政局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二、报名范围和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基础知识和技能。三、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根据财政部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从2005年3月1日起,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四、报名时需携带的资料1、报名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不包括临时身份证、2006年9月底前到期身份证);2、本人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参加考前培训的考生,另外交纳1张一寸照片;3、凡符合免试条件的,报名时必须携带相关学历(学位)证书。
沧桑小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会计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会计证是具备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会计证持证人具有合法的会计执业资格,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工作。第三条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第五条会计证的颁发的管理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中直驻沈单位、省直驻沈单位由省财政厅负责。第二章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第六条会计证实行考试制度。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一次,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教材,统一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三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第七条考试科目定为:会计法规、会计基础、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其中:“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实行单科结业,经培训、考试合格分别颁发《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和《珠算鉴定等级证书(普通六级)》(以下简称“两证”)。第八条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可免试“会计基础”,经“会计法规”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九条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非会计人员,必须先参加岗前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少于300学时),然后,参加“会计法规”、“会计基础”和“会计实务”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可取得预备会计证。第十条预备会计证是非会计人员,经会计证专业知识考试合格,并持有“两证”后,取得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第十一条非会计人员所取得的预备会计证,自签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作为各用人单位选用、聘用会计人员的依据。持证人员被用人单位任用(或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在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换领正式会计证,同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人员在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其所持预备会计证自行失效。第三章会计证的制发第十二条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部分,主证、副证同时使用方为有效。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颁发。第十三条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1.持证人姓名2.身份证号码3.会计证号码4.发证机关5.发证时间6.工作单位7.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8.专业职称及取得时间9.行政职务10.会计岗位11.注册登记情况12.专业培训及后续教育情况13.有关说明第十四条预备会计证记载以下内容:1.持证人姓名2.身份证号码3.预备会计证号码4.发证时间5.学历、专业及取得时间6.有关说明第十五条会计证号码为十一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数字为市级地区代码,第三、四、五位数字为区、县级地区及主管部门代码,后六位数字为顺序号。市级地区代码如下:沈阳市--01;大连市--02;鞍山市--03;抚顺市--04;本溪市--05;丹东市--06;锦州市--07;营口市--08;阜新市--09;辽阳市--10;铁岭市--11;朝阳市--12;盘锦市--13;葫芦岛市--14;中省直--15。第十六条有关预备会计证号码的规定与会计证号码的规定相同。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颁发会计证的同时应进行备查登记,并将颁发情况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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