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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2146984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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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会员不仅需要二年以上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实践经验,还要本人所在的事务所向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相关材料,才可申请,申请所提供的资料如下: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3、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4、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5、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6、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年检可由事务所组织填写有关年检登记表,然后审查、盖章报送省注协即可。注册会计师拥有唯一审计签字权,可以进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方面的工作,拥有唯一审计报告签字权。审计也可以有不同方向,如可以是公司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政府审计等,这几类中比较受欢迎的是外部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表审计,更能提升自身能力!

注册会计师注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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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儿5205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期货市场中的中介作用,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证券、期货相关机构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及盈利和预测审核等业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是指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期货专营、兼营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本规定所称证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本规定所称期货,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第四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时,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证券、期货相关机构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第二章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第五条注册会计师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在事务所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条件;(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三)有执行独立审计业务三年以上的经历;(四)年龄不超过60岁;(五)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并年检合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六条事务所申请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经与挂靠单位脱钩;(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健全,并在以往三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则的行为;(三)具有8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含分支机构注册会计师);(四)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40人(不含分支机构人员),其中60岁以内人员不少于30人;(五)注册资本、风险基金及事业发展基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有6名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并已经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时间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第九条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申请报告及《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或者许可证复印件;(三)事务所填写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一览表》、《事务所业务助理人员一览表》及《事务所聘用的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情况表》;(四)最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事务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说明;(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务所,应当提供有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前三年会计报表审计及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有关报告复印件及业务简历。第十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同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报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第十一条经审核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颁发许可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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