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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头人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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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br〉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br〉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br〉【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br〉

初级会计医疗期的计算

119 评论(13)

滋味游龙

【导读】所谓医疗期,其实就是企业员工因为疾病、负伤等情况,需要治病休息的期间,在此期间,企业不能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就牵扯到医疗期的计算,所以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所以也是初级会计的重要考点,对于202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我们需要知道和掌握了高频考点,才能更有效备考,也能更节约时间,当然这也和考生自己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虽然努力了不一定能够成功,但是放弃了肯定是失败的,下面就给大家带来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医疗期,大家赶紧学起来。

提问内容:怎么判断适用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

回复: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医疗期是职工非因工负伤,所患的疾病也不是职业病;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所患的疾病是职业病。

注意看题目的具体上述的字眼进行区分。

【例-多项选择题】2008年张某初次就业到甲公司工作2015年初,张某患重病向公司申请病休。关于张某享受医疗期待遇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甲公司应按照张某病休前的工资待遇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B.张某可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医疗期

C.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包括在医疗期内

D.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对张某进行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

【答案】BD

【解析】(1)选项A: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VS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2)选项B: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小于10年,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上,其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3)选项C: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VS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4)选项D: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既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2021初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答疑:医疗期,也是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当然会计科目也是必考考点,小编也给大家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常见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表等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也要重点掌握,烈火试真金,逆境试强者,祝大家考试成功!

122 评论(12)

meisha2345

法律分析:1、连续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累计医疗期的计算方法: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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