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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级会计实务》科目特点
《中级会计实务》这个科目的试题难度适中,主要考查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是这个科目的知识点覆盖面比较广,综合性强,知识点之间联系比较密切,考生需要学习的内容有很多。有的考生在复习这个科目的时候熟悉单个知识点,但是综合运用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因此考生在平时的复习备考中要注意归纳总结知识点,提高备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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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会计实务》必须掌握的考点内容
2022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教材总共有24个章节,需要考生集中精力,全面复习夯实基础知识。
第一章存货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财务分析的因素分析法;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杜邦分析法;经济增加值。
第二章固定资产
需要掌握的内容有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
第三章无形资产
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有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内部研究开发项目阶段支出资本化条件和内部开发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内部研究开发支出的会计处理;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核算;无形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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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章节,是学习中级职称的基础,考点不多一般1批次一道题左右,但是第一章学透彻是后面学习的基础。存货章节,相对考察点稍多,初始计量可以考察小客观题,后续计量,包括可变现净值的计算都是既可以考察小客观,也可以考察计算分析题的,但基于知识点比较简单,考察主观题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折旧减值、处置,知识点比较基础,可考察基础点比较多,可以结合借款费用,所得税,长投、合报出题。无形资产除了,同固定资产常规考点点外,还有内部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也是考察的重点。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包括变更的处理,房地产的转换都是考察的重点,而且相对比较容易拿分,性价比高。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章节相对来说比较抽象,不容易理解,但是是考察的重点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定掌握。长期股权投资章节重点掌握不同影响程度下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方法,以及转换时的账务处理。资产减值章节重点掌握住可收回金额如何确定,资产组减值的处理即可。职工薪酬和借款费用,借款费用的计算时难点。或有事项,比较简单。收入章节重点吸收掌握8个特定交易的账务处理。政府补助比较简单掌握住总额法净额法即可。所得税章节,所得税费用科目的计算吸收透彻。外币折算比较简单。财务报告重点掌握调整抵销分录的编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掌握住处理原则即可。政府会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看时间情况,一般一章1道题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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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会计实务难度居首中级会计实务在三科中相对来说是最难的,需要占用的时间最多。中级会计实务兼有经济法和财务管理的特点,难度大,综合性强,历来是中级会计职称的杀手科目。2.科目特点和学习技巧考试重点突出,注重知识的更新。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收入、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报表的编制等,一般都有大题。3.备考建议中级会计实务考试覆盖面广,综合性较强,在学习时应坚持“全面复习、重点掌握”的原则,要做到对教材的知识点融会贯通,才能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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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在九月份,经济法这一门科目,需要大家在备战后期加强记忆。今天学姐将证券法相关考点给大家整理出来,大家一定要话时间理解学习哟!
经济法必备考点经济法必备考点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交易
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 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
(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禁止的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虚假陈述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以及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相关证券的买卖活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买卖证券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3。虚假陈述行为
虚假陈述行为,指行为人在提交和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的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虚假陈述行为要求如下: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3)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4)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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