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lejoyce922
以商业企业退货的账务处理举例: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税款抵扣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我方,我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1)我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2)我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我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我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我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我方,作为我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我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我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例如: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两公司均属于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该批货物成本为15万元,乙公司收到货物、发票及产品(商品)销售单后,经有关化验部门化验该批货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全部退货,经协商我公司同意。如果此时乙公司(购货方)未付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则须主动将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我公司,我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1)若我公司未入账,应将该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2)若我公司已入账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0则应按以下方法调整:①另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入账,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②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贴于红字发票联后,并在上面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所在记账凭证编号。在上例中,如果乙公司收到发票和货物时,已付款或本付款但已入账(会计分录略),在退货时,乙公司收到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我公司,乙公司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将其“证明联”送邮我公司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a)我方在收到《证明单》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账务处理,分录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乙公司)234000(红字)贷:产品销售收入200000(红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34000(红字)我方收到退回的货物后,应作冲减销售成本的账务处理:借:产品销售成本150000(红字)贷:产成品150000(红字)(b)购买方(乙方)在退还对方红字发票和退货后,也调整相应的会计处理:借:库存商品(原材料)200000(红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4000(红字)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甲公司234000(红字)

企业工作号
一、 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财会[2003]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办理.对于税务处理,按照有关税法规定按以下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所说“退货的适当证明”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发生退货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规定,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退货若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直接冲减当期收入即可,同时冲回成本借:应收帐款 (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应交税金(红字)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贷:库存商品(红字)或以下举例:甲公司2002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03年4月10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2002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3年2月15日完成。2003年4月15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收到价款117000元(含增值税),该商品已入库,成本为6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假定甲公司2002年盈利,所得税率为33%,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因素。2003年4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因其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后,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均应冲减2003年4月份的销售收入100000元[117000÷(1+17%)],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处理为: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红字)银行存款 117000。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 60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如果甲公司2003年3月20日发生2002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因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上应冲减2002年度的收入、成本等。会计处理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贷:银行存款 117000。同时冲减销售成本:借:库存商品 60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借:递延税款 13200[(100000-60000)×33%]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3200。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6800元(100000-60000-13200),将其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8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800。按税法规定,这部分销售退回应冲减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甲公司应调减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0000元(100000-60000),并同时转回2002年度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
嗷哟嗷哟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般有三种会计处理方法:一是直接法,即在商品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和成本,在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不符合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只反映经济业务的形式而没有体现经济业务的本质,可能会高估收入和营业利润。二是递延法三是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如果实际退货量为800件(小于预计退货量),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贷:银行存款468000主营业务收入00000借:库存商品320000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发出商品400000四是如果退货期满时实际退货量为1200件(大于预计退货量),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500000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贷:银行存款702000借:库存商品480000贷:发出商品400000主营业务成本80000第二种情况:假定甲公司无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健身器材的退货率;健身器材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则甲公司:(1)1月1日发出健身器材时借:应收账款42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00借:发出商品20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0(2)2月1日前收到货款时借:银行存款2925000贷:应收账款425000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3)6月30日退货期满时未发生退货,将未发生退货的递延销售收入和发出商品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借: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25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0贷:发出商品2000000(4)6月30日退货期满时发生退货,实际退货量为2000件,款项已经支付。借:递延销售收入25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贷:银行存款1170000主营业务收1500000借:库存商品800000主营业务成本1200000贷:发出商品2000000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既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也不同于一般商品销售退回,其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大多需要借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若不加以严格限制很容易成为企业利润操纵的工具和会计监控的"盲点"。实际上,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方法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FASB颁布的第48号财务会计准则《当存在销售退回权时收入的确认》规定,若某企业销售产品的同时给予了其买方退回产品的权利,仅当以下条件同时得到满足时,才能确认为收入:销售价格是固定的或在销售日已确定;买方已付款或买方有向卖方付款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不随产品转售而改变,也不随有无失窃、自然灾害、产品损害等而变化;购得产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的卖方,拥有除卖方所提供的经济物质以外的经济物质;卖方对买方未来的二次销售没有重大的责任;可以合理地预计未来销售退回的金额。如果上述条件没有同时得到满足时,就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有在退货权期满之时,才能按已收到货款中扣去退货款的余额确认为销售收入。《讲解》规定的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和会计处理方法尽管是处理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的原则和方法,但较为笼统,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引起歧义和争论,建议参考其他国家有关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的合理部分,具体规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确认条件。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