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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样的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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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梦似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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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官网登陆入口地址: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试题信息、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窃取、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试题载体、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试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对应试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八条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在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按本规定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但按原规定不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作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重庆初级会计考试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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倓里格倓*

图片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各位考生:

为确保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重庆考区考试组织实施和疫情防控“双安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我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

(一)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

为更好服务考生,本次初、高级资格考试重庆考区的准考证打印时间统一为2022年7月25日上午9点开始至8月7日上午9点结束。如未在规定期间内打印准考证影响正常参考,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打印准考证流程

登录“重庆市财政局”官方网站(http://czj.cq.gov.cn)进入“会计之家”栏目,依次进入“会计专业考试”、“准考证打印”,分别登录初、高级准考证打印入口,按照要求进行用户注册或登录,实名认证后打印准考证。

打印准考证时,请考生确认考试报名手机号码填报是否正确,确保可以联系到考生本人,并在考前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收查看考试相关短信,接听考试工作人员电话。

如报名手机号非本人正常使用手机号,应及时报告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市会考办)或报名区县财政局会计考试管理部门,并进行更正。

二、考试防疫要求

(一)考前疫情防控要求

1.考生应全文阅读并签署《重庆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随准考证一并打印),仔细阅读并签字承诺已知悉所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考生不得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健康情况以及伪造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有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排查、隔离、送诊等情形的,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执行防疫规定需要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视同放弃考试。

2.考生应于考前通过“重庆健康出行一码通”申领本人“渝康码”和“通信行程卡”,并持续关注“两码”状态;提倡考生提前做好疫苗接种,从参考前7日起,每日测量、记录体温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并报告有关部门。

3.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考前10天避免前往或途经疫情高、中、低风险地区,避免到人员密集区,减少参与聚集性活动,减少人员接触,做好个人卫生防控和健康管理,公共场所和密闭场所佩戴口罩,保持公共场所“一米线”社交距离,不接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建议考生考前7天内非必要不出市,非必要不出所在区县。

4.考生须提供本人考前(以参考场次开考时间为准,下同)市内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报告、电子报告均可,时间计算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下同),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市外来(返)渝考生,应自觉严格履行个人疫情防控义务,及时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尽早做好相关准备。境外或高、中、低风险地区来(返)渝考生应严格按照我市和考点所在地最新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执行,接受并完成定点定时隔离观察等相应防控管理措施。

重庆市《国内重点地区来渝返渝人员健康管理措施(2022年第三版修订版)(2022年7月1日)》规定:

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以离开高风险区之日计),第1、2、3、5、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以离开中风险区之日计),没有居家隔离条件的实行集中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高风险岗位来渝返渝人员能提供脱离工作岗位7天以上证明,抵渝后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实行“7天集中隔离或7天居家隔离”,第1、4、7天各做1次核酸检测。

陆地边境口岸城市来渝返渝人员,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渝后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在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其他地区来渝返渝人员,抵渝后提倡主动在24小时内做1次核酸检测。

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但离开上述地区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若能提供解除7天集中/居家隔离证明的,纳入常态化管理;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且离开上述地区未超过7天的来渝返渝人员补足健康管理时间(以离开中、高风险区之日计),至少开展2次核酸检测(2次采样间隔至少24小时,2次检测结果出来前减少外出,确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不聚餐不聚集)。

一旦中、高风险区调整为低风险区,其仍在我市执行隔离政策的人员,核酸阴性后解除隔离。

对疫情防控的相关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疫情防控相关部门。

(二)考试当日防控要求

1.所有考生应满足考试期间重庆市及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除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特别提醒:持电子身份证不能入场参加考试)和纸质准考证外,还需满足以下要求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考前48小时内重庆市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纸质报告、电子报告均可);

(2)“渝康码”、“通信行程卡”显示为绿码(当日入场时更新);

(3)体温查验低于37.3℃,且身体无其他异常情况。

2.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前10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且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

(2)属于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且尚未完成隔离医学观察等健康管理的;

(3)尚未出院的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4)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尚在随访医学观察期内的;

(5)考试前7天内,曾出现体温超过37.3℃(含)或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疑似症状,但考试前未排除传染病或仍存在身体不适症状的;

(6)考试前7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

(7)进入考点前,出现体温异常(经现场两次复测复查后,体温仍≥37.3℃)、干咳、乏力等症状,经现场医务专业人员研判确认有可疑症状的人员。

(8)进入考场前,未提供相应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证明(包括且不限于核酸检测结果和时间等不符合规定)、未提供经考生本人签署的《重庆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高级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渝康码”红码、黄码或“渝康码”出现弹窗(进入考场时更新)、或“通信行程卡”黄码、橙码或红码(进入考场时更新)的。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身份验证和疫情防控检测。考生持电子身份证不能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前将采用人脸识别系统对考生身份进行识别认证,建议考生勿化浓妆。入场时应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安排,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间距,按要求有序入场。

2.进入考区及考试期间应当全程佩戴具有有效防护作用的医用外科或N95等口罩,在接受身份识别验证等特殊情况下方可摘除口罩。提倡考前考后均进行手消毒,并全程佩戴手套进行鼠标、键盘的操作。

3.考生进入考区及考试期间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检测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由考区医务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研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考生从普通考场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所耽误的时间,不予以追加;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应自动退出考场,并主动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4.考试当天考生应采取合适、安全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全程佩戴口罩,并保持安全间距。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坚持佩戴口罩,有序离场,不得拥挤、聚集或在考场、考点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不聚集。所有送考、陪考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考点及在考点周围聚集,接送车辆须尽快驶离。

四、特别提醒

由于疫情的不确定性,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持续关注疫情发展态势,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对考试组织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广大考生务必密切随时关注重庆市、报名及考场(点)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最新疫情防控要求、重庆市财政局网站及各考区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如有调整,以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建议考生在考试前一晚提前检查自己的“渝康码”、“通信行程卡”和核酸检测报告状态是否正常,顺利迎考。

以上未尽事宜及各地、各考点组考防疫政策有进一步规定的,依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以当地规定为准。

如需帮助,可以在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本考区考试管理机构或市会考办。

市会考办联系电话:、63216192、63216191。

附件:重庆考区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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