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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子钩
一、诚信原则(一)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2.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3.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二、独立性原则(一)独立性含义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二)独立性的总体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三、保密原则(一)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二)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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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极少数注册会计师法制观念不强,缺乏职业道德,受利益驱动,出具不实甚至虚假验资报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本文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谈点粗浅认识。
1.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的分类。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往往都是由该所注册会计师作出,注册会计师在职务范围内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法人行为。根据《注册会计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其给予行政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
(2)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给予赔偿。民事责任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利用了虚假验资报告,其目的是骗取某公司的信任和投资,该公司即为利害关系人。
(3)刑事责任。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而应受到刑事追究。
2.如何确认会计师事务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虚假验资报告是指验资报告中所出现的验资金额和被验资企业的实有资金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别。笔者认为,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公司法》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本身受到了损失。二是原告依赖了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虚假验资报告。三是这种依赖是原告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四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某种程度的过失。
目前,由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远不够了解,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案件很少,即使有,诉讼当事人也难以找到依据。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不实的验资报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关键是看注册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执业,有无欺诈动机。
一般来说,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在验资时,基本履行了《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中所规定的标准程序,而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只是由于企业内部人员串通舞弊而致使注册会计师没能发现其错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不负法律责任的。因为即使是标准审计程序也不一定能发现全部的错误,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对企业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作百分之百的保证。此时应由该企业及其主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致使验资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在验资时,明知企业存在重大错误事项,而为了某些利益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则是欺诈行为,不仅要负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负刑事责任。
法院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诉讼案件的性质,对社会影响的大小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水平等因素。同时必须分清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应负的责任,不能单纯地由一方负责。另外,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
3.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采取的处理方法。
(1)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在民事赔偿案件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确实应负法律责任的,应将其作为利害关系人追加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在受害方得不到足够的赔偿的情况下,因为,受害人有权使自己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直接承担责任,只要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受理。
(3)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故意提供虚假验资报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移交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4.正确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验资工作的重要性,其关系到企业产权关系的界定。验资不仅要验证企业资本存在的真实性,而且还要验证资本由谁投入,归谁所有。我国目前的投资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外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企业产权关系日趋复杂。而产权关系的构成,又是企业确定经营决策权、收益分配权的基础。哪一位投资者在产权关系上占控制地位,也即在收益分配上占主导地位。因此,验资工作在此过程中举足轻重。
其次,严格把好验资关,其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好坏。新《公司法》的出台,对公司的设立降低了门槛。而企业设立的首件事就是筹集法定资本金,而验资是对企业行为的首次检验,若把关不严,往往给一些投资虚假的皮包公司、投机公司开方便之门,使其在合法的外衣下,从事非法经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后患极大。
再次,对验资工作要提高到法律的角度加以监督。要进一步健全、建立有关验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便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有法可依。并进一步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验资报告时,增强法律意识,抵制验资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区别不同情况,注意调查研究,对出现的虚假验资报告要分清法律责任,采取相应的方法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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