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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ky小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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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夏oo淡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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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变化与影响-------------------------------------------------------------------------------- 2007年4月10日 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1992年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及1995年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相比有许多变化与不同,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一、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更多体现了实体理论的思想,即认为母子公司从经济实质上是单一个体,合并会计报表是从整个企业集团的角度出发并为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这种理论强调的是集团中所有企业都是同一经济主体,不论是多数股权股东还是少数股权股东均应同等重视,主张合并会计报表应以整个主体的观点来编制,着重于合并主体本身和企业可控制的全部资源,而不单单是所有权。体现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要求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也50就是说上市公司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那么公司的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负数,净资产将减少。利润表中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这些也是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最大的不同。 1.对控股型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净资产影响十分明显。因为少数股东权益并入所有者权益中将大大会增加控股型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当然对于同属控股型的上市公司来说影响也不尽相同。比如,对于控股子公司盈利能力强的公司而言净利润将大幅增长,因为子公司实现的当期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损益的份额会如同“天上掉下来的陷饼”一般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当期的“净利润”项目中,使得合并报表更加亮丽,也会使部分公司业绩大幅增长,部分公司实现扭亏为盈。由此,有可能会鼓励控股型公司的发展。通过前面分析可知,对于非100%控股的子公司来说当期所实现的损益,会全部体现在合并报表的“净利润”项目中,与《暂行规定》相比有一种放大的杠杆效应。举例分析:假设上市公司A公司拥有B公司的5l%的股权,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在《暂行规定》下,B公司当期100万的收益中只有5l万反映在A公司的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中,而在新规则下,B公司当期100万的收益中全部体现在了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中。可见,A拥有B公司51%的股权与A拥有B公司拥有100%股权,在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对合并报表中的“净利润”的影响是一样,但取得二者的成本却完全不同。从成本角度出发,更多的公司会因此追求子公司51%的控制,因为5l%的控制与100%的控制对合并报表中净利润的奉献是一样的。 2.公司的并购行为会更加频繁。为了合并报表更加亮丽,上市公司会果断处置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尽可能增加盈利能力强的子公司。当然对控胺比例的要求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不再一味的强求100%控股,一般51%的持股即可。因为另外的49%的收益则会通过“少数股东损益”同样会体现在当期的“净利润”项目中。 3.加速对超额亏损子公司的处理。《暂行规定》中持续经营超额亏损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额不会体现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中,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要求必须反映在“净利润”项目中。因此,从获取一张亮丽的报表角度出发,母公司没有理由不去处置那些虽然持续经营但处于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尽管这些子公司可能很重要,但报表的亮丽会更重要。 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带来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1.对财务指标的新认识。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是以实体理论为出发点,这与1995年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的《暂行规定》相比,一些财务指标所代表的意义己发生变化。如净资产、净利润,在《暂行规定》所反映的和表示的是母公司拥有和所得部分,而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表示集团所能控制的全部资产。拥有和控制是二者最大区别。仍举前例,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0万元,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报表强调母公司所拥有的权益,因此B公司当期实现100万净利润中只有51万可以反映在A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项目中。但实体理论下强调集团所能控制的权益,因此B公司当期100万收益要求全部体现在合并报表“净利润”中。可见,企业经营情况完全一样,但不同合并报表理论下计算出来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是不同的。实质上企业的内在价值应是相同的,不能因为合并报表理论不同而不同。因此要求用新的视角、来更加深入分析这些财务指标,并在企业价值分析中确定新的合理的市盈率、市净率。 2.公司盈利情况须再次确认。若公司合并报表为盈利,但主要是由于依靠少数股东权益的贡献实现盈利即实际上“净利润”项目中在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为负数,这种情况下,是否仍能认定公司盈利?若认定公司当期是盈利的,那么就会出现一类很奇特的公司,即当期实现盈利却无法实施分红。因为“净利润”在扣除“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后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盈利的公司,报表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对投资者是有一定误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盈利再次确认。 三、对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履行的影响 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运用同样会对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履行及实施产生一定影响。 1.对股改中承诺业绩增长的影响。股改方案中,控股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如进行了重大资产重组、送股方案本身不丰厚等原因对未来一定期间(如2—3年)的业绩进行了承诺,如承诺某期间净利润不低于XXXX万,或承诺未来期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某一比例如不低于40%等。通过前面分析,在少数股东损益的贡献下,这些业绩承诺的实现难度将大大降低。那么与此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是,这种由于准则的变化,依靠了“少数股东损益的”贡献而实现在股改中的业绩承诺是否合理?这值得进一步的讨论。 2.对股改方案中承诺分红的影响。股改方案中,控股股东由于各种原因如为了为使股改方案更加丰厚、或增加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等,承诺在未来一定期间内(通常为3—5年)年报中提出分红议案,并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投赞同票即承诺分红。承诺分红的类型主要有三种:(1)承诺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分红,通常承诺的比例为30%一60%;(2)承诺对当年实现的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一定比例的分红;(3)承诺当年进行某一具体金额的分红。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下对(1)、(2)类型的承诺影响较大。由于“净利润”中包括了不属于投资者的“少数股东权益”,这部分是不能用来进行分配的。对于(1)类型的承诺,若股改中承诺分配的比例超过了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部分,则会出现无法履行股改承诺的情形。对于(2)类型的承诺的影响是,由于公司是按“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盈余公积,因此基数中与以前相比会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即相同情况下盈余公积计提会比以前多。因此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就会减少,最后的影响就是投资者的分红金额会相对减少。(作者:张刚 作者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企业会计制度合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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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在现在

是可以合并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属于会计制度的,只是使用公司的性质不同,报表是可以合并的。

229 评论(11)

rachelkong

合并时,按照母公司(合并方)会计制度进行调整,然后合并。

311 评论(14)

橘子的新生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第三条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五条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六条 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第八条 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第九条 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一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一)拥有一个以上投资;(二)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三)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四)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第二十四条 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第二十五条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臵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第二十九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一节 合并资产负债表第三十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五)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三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以及业务,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第二节 合并利润表第三十四条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第三十六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母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第三十八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三十九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第三节 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十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第四十一条 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第四十二条 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其补充资料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四十三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应当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十四条 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臵子公司以及业务,应当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臵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节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四十五条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第四十六条 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第四十八条 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第四十九条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臵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一)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二)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三)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四)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第五十二条 对于本章未列举的交易或者事项,如果站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角度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与其所属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确认和计量结果不一致的,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确认和计量结果予以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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