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lviali1109
假设丙代销的商品卖给了丁.收到丁的同时要开据增值税发票给丁.如果丙自己开.则等于为自己增加了销项税.而着实质上是甲销售物品.应由甲交.因此.甲开据相同金额的发票给丙.作为丙的进项税抵扣,可以理解为甲开了发票给丙.丙再转开给丁. 至于第二个问题.税是要交的.交所得税.只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后统一计算入总的收入再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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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属于第四章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处理。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委托方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可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受托方可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对受托代销商品进行核算。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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