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芊芊寻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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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LY的小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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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对价”就是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所付出的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的债务。在长期股权投资里,关于入账价值的定义不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就是付出对价的公允。同一控制的合并按照账面价值。说通俗点,“合并对价”就是去的投资花的钱或者付出的设备的价值什么的。严重鄙视那种简单问题复杂回答,复制粘贴一大堆没用的专业解释。连consideration之类的都出来了。您怎么没从货币的起源开始讲啊。真逗!严重怀疑是不是学会计的,是不是真懂,不懂就别来误导人家。人家问“W.C”是什么呀,你就直接告诉人家是厕所就得了。您非说W.C是water closet 抽水马桶的缩写。然后说从工程学角度上说,抽水马桶的工作原理是…… 这让我想起了大话西游里的僧哥,人是人他M的,妖是妖他M的。。。

会计上对价

259 评论(14)

123丶路亽曱

“合并对价”就是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所付出的现金资产或者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的债务。

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

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对合并的形式、合并的效力、合并的具体程序、合并的债权人的保护等重要的制度未做出规定。就是对合并规定较多的公司法,也缺乏对一些主要问题的规定,例如合并合同、合并中异议股东的保护、合并对价与合并支付金、简易合并等。

此外,我国还没有反垄断立法,很难防止在合并中垄断问题的产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并对价

120 评论(8)

爱宇冰冰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309 评论(14)

晴朗天空85

“合并对价”是为取得被投资公司的权益而假定的现金资产或非现金资产或负债。合并对价是为吸收、新设或控股合并其他企业所支付的对价,对价可以是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

例如,在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下,英美法律从对价理论的角度考虑了在对不充分对价的考虑之后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公平事实,因此 确定合同是否存在。但是,在同一情况下,中国合同法可以根据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手段来分析和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在没有这些非法情况的情况下,当事方还可以基于不公正的理由行使更改和取消合同的权利。

对价也是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涌现的新名词。所谓对价最早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概念,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

后来,对价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其他方面。

目前,中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或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

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直接付出财产或劳务。

而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所用的对价,指的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其他共同认可的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并对价

208 评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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