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鲁鲁德林
一、课程特点
《经济法》在中级职称考试中是相对简单的科目,他涉及的知识点多数要求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背诵。它的内容包括非税法部分和税法部分的内容,非税法部分理解起来相对容易,考查方式比较直接,记忆压力比较大。税法部分的两章考查计算性题目的比较多,要求我们要活学活用、多多练习。
二、题型特点
中级职称的《经济法》包括五种题型,即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单题和综合题。其中客观题部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占整张试卷70%的分。
题型
题量
客观题
(70分)
单项选择题
1分/小题×30小题=30分
多项选择题
2分/小题×15小题=30分
判断题
1分/小题×10小题=10分
主观题
(30分)
简答题
2分/小问×3小问/案例×3案例=18分
综合题
2分/小问×6小问/案例×1案例=12分
1、 单项选择题
《经济法》的单项选择题一般有30题,共30分。
单选题的考查范围一般都是非税法部分以及税法部分的政策性规定,在学习的时候注意对规定的理解以及对关键词和数字的.记忆,考查方式比较直接,陷阱比较少,所以难度不是很大。
2、 多项选择题
《经济法》的多选题一般有15题,共30分。
相比单选题而言多选题的难度要大一点,夸张点说多选题的难度有时候会超过简单题,有可能四个不同的选项考查的就是多个知识点,而简答题考查比较直接,就是把多选题某个选项变成文字回答而已,所以多选题是历年来考生失分最多的部分。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对规定条文比较多或者关联规定比较多的知识点多加注意。
3、 判断题
《经济法》的判断题一般有10题,共10分,判断错误会倒扣0.5分。
判断题要么特别简单,要么特别简单。特别难的就是比较偏的考点,一般是为了照顾考点覆盖面的,考生不可能面面俱到,而复习不到的知识点考了判断题就是比较“难”的题,因为没有学过没记住。但是大家也无需担心,判断题的“难”题不多,一般2-3题,所以遇到“难”题不知道就不要做,避免倒扣分。
4、 简答题
《经济法》的简单题一般有3题,每题3小问,每小问2分,共18分。
简答题的考查一般是通过讲故事针对特定情节提问题。答题分三步走
第一步、判断正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步、引用法条。此部分要求考生默写法条,我们在作答的时候只要大致写出法条的意思即可,不必一字不差的默写出来,关键词句要注意背诵,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第三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把案例中的情况结合法条分析一下,得出结论。如果考试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也可以省略分析的步骤,直接得出结论也会给分。
其实,简答题难度都不大,有的时候甚至没有多选题设置的难度大,问的都是比较直接的问题。简单题最大的难度就是写法条。所以我们复习经济法的时候可以都按照客观题的要求去复习,只需要背诵一下主要几个规定能够表达出他的大致意思即可。
5、 综合题
《经济法》的综合题一般有1题6问,每小问2分,共12分。
非税法部分综合题类似经济法部分的简答题,好比一个电影一个是电视剧,只是设置情节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已。
简答题一般只考一个章节的内容,综合题会跨章节出考点,但是问题与问题之间没有特别紧密的综合关系,只是几个简答题的简单相加。根据对历年真题的考查可以看出考查的税法部分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大家要积极准备。
我们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要对税法部分和非税法部分进行区别对待。非税法部分的复习要求把所有的考点都当做客观题来复习,针对重要知识点进行记忆,应对主观题。
而税法部分的复习方式与非税法部分的复习方式正好相反,税法部分的复习要求我们把所有考点都按照复习主观题的难度去复习,要能计算具体的某个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主观题和客观题中计算型的问题就不大了。
考试前夕再把一些政策性的规定背诵一下,比如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客观题的其他题目也就可以应对了。税法部分要比非税法部分的复习难度大,但是大家不要过于担心,税法部分只有两章,即第六章和第七章,所以大部分的分数还是在非税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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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知识点: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性质:民间性组织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 区的市设立。——不实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实行级别管辖 2.仲裁委员会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 不得少于2/3. 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7.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9.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知识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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