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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注意事项
第一,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
第二,不要过分注重实质而放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十个原则。
第三,有些企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成粉饰会计报表的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审计人员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注意企业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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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这里的“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但“形式”是不是仅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呢?《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substanceoverform)的英文表达已经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实质重于形式”强调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表现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更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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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应注意一般情况下,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典型运用有:融资租赁、售后回购、售后回租、关联关系确定、合并报表的编制等。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一致。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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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是体现“真实与公允”的一个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应注重经济业务的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就是要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形式上来讲,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但从交易实质来看,企业拥有相当长期间的使用权,近似于资产的使用寿命,因此可以将资产看作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处理。
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如IASC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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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注重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说起了比较抽象,打个比方就容易理解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从形式上来讲,企业不拥有所有权,但从交易实质来看,企业拥有相当长期间的使用权,近似于资产的使用寿命,因此可以将资产看作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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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比较经典的两个会计中例子,那就是就是融资租入和售后回购。
(1)融资租入
在融资租赁中,法律形式上,承租人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不是自己的,算是租入的;但是经济实质上视同自有资产。所以承租方是需要计提折旧的。
(2)售后回购
法律形式上是销售商品,但是经济实质上相当于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把东西抵押在你这里,你借点钱给我。过一阵子我再把东西给赎回来。那么赎回时的对价其实可以理解为我向你借款产生的融资费用。所以售后回购是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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