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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一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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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国务院发布的有《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是《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所属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与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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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七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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