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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登记->归档工作要求: 1、申请。 转出: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辖区内);转入: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转出地财政部门调转登记表3份。 2、受理(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转出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填表;省外转入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信息卡1份,按办证程序办理新证;省内转入申请人依据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入手续。 3、审核(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本处负责人 业务承办人在转出登记表经办人处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费用章,在全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调转信息。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调转登记表经办人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专用章;省外转入业务承办在申请表上编档案序号,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在外省调转登记表上先电话咨询调出地财政部门,表上是否有调出地省级财政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公章,业务承办人在调入地一栏签字盖公章,写本处电话号码。收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在证书上贴对应档案序号。 4、调转登记。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省内转出,将调转登记表2份和打印单归还申请人(免费)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需换证。 ②转出省外,申请人需将调转登记表送省厅会计处盖章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③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作调转登记(免费)。 ④省外转入,手续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发新证。 5、归档。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由业务承办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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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跨省调转常见问题2017
近日,财政部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会计证跨省调转常见问题的知识,欢迎阅读。
会计证跨省调转常见问题2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该文件出台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升级了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了实施细则,有效确保了调转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的建设已初步完成。但会计信息在调出地、全国调转平台、调入地间传递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对此,财政部发文进行了解答。
已申请办理调转手续但信息未上传如何处理
对持证人员已经申请办理调入手续,但其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应按传统纸质材料调转模式办理调入手续。(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的,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入手续。可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或将持证人员的纸质调转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调出地重新申请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从何时计算
对《暂行办法》中关于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财政部解答中说,对办理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但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后续监督。
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出错应如何处理
对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无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他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涉及更正或变更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有误的,调转申请予以退回,并由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加强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导出电子信息中存在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调入地无法确定县级行政区域的处理
对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时,无法将拟调入地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域的情况,财政部已对调转平台作出相应调整,在电子信息中仅填明拟转入省级地区的,也可正常办理调转手续。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定期维护本地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保证与财政部调转平台的代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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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档案调转 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调转手续,并填写一式三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调转专用),然后持《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在30个工作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省外会计从业资格(会计证)档案调转 调转材料同上,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必须由调出方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开具(加盖公章)。为确保万无一失,打电话咨询转出地和转入地财政局的电话咨询下检举外地调入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需申报以下材料:1、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有主管部门,则还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2、提供与表格中所填写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3、原颁证部门开具的转移证明材料原件;4、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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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三)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调入: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本省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日起90日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有效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原发证机关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入单位接收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本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原因。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三)自调出之日起超过90日的。(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财政部调转平台、财政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准确消息请咨询当地财政局。祝大家报考顺利,学习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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