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大大华哥呢
说不完整。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予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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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原始凭证的审核的要点? 1、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包括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 2、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3、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4、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等。 5、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包括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书写是否规范、凭证联次是否正确、有无刮擦、涂改和挖补等。
君君如冰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因此答案是:A,B.A有权不予受理 ;B向单位负责人报告;D予以退回----因为前提未说明是:是“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仅提予以退回,是不妥当的,
宇宙梧桐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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