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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哥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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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岗位工作说明,仅供各位参考借阅。1.在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报表、预算工作。2.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3.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5.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工作职责:1、参与公司战略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财务计划、根据目标管理编制部门预算;2、 执行并监控公司财务计划、预算制度的实施情况;3、监控公司各部门日常经营、费用情况,对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提出改进、处理方案;4、 全面负责公司财务部门(10人以上)日常管理工作;5、 负责部门制度、流程的制定、修改、完善和执行、监督工作;6、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及修订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流程;7、负责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工作,并按时限提交至公司领导;8、 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其它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9、 协调与税务、银行及其他对外职能部门的业务关系;10、 参与本部门选聘、考核、指导下属工作;11、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厦门会计公司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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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总监主要工作:财务年度经营预算、财务部门工作安排、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各种单据审核及付款安排、融资。二、财务总监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该公司的财务目标、政策及操作程序,并根据授权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2.建立健全该公司财务系统的组织结构,设置岗位,明确职责,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保证信息通畅,提高工作效率;3.对该公司的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并定期审核和计量公司的经营风险,采用有效的措施予以防范;4.建立健全该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审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主持公司财务战略的制定、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5.协调该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公司利益;6.审核财务报表,提交财务分析和管理工作报告;参与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并提供管理当局决策参考;7.确保该公司财务体系的高效运转;组织并具体推动公司年度经营/预算计划程序,包括对资本的需求规划及正常运作;8.根据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的融资策略及计划,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公司最优资本结构;9.完成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三、根据公司性质及老板要求不一样,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会稍微有点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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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的职责有:1、了解在当前销售策略下的市场状况;2、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3、参与制定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召集并主持公司月度预算分析与平衡会议等;4、负责重要内审活动的组织与实施;5、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6、主持制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预算管理、审计监察、库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7、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障公司合法经营,维护股东权益;8、按规定审批从银行提现金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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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一)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三)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第三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会计人员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条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从业与执业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会计行业协会在市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从业资格与执业第六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七条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第八条大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置总会计师。总资产和总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财务总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比照总会计师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单位使用电子银行办理会计业务的,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设定操作权限。第三章职责履行与保障第十五条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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