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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有: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及刑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可能会承担以下三种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注册资本的,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该股东抽逃其全部出资,公司催告该股东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返还出资的,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且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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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抽回如何处理账务
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下面随我来了解公司注册资金抽回如何处理账务的方法吧!
目前很多公司都是靠别人的资金以支付利息为代价来完成注册,但往往需要等公司注册后及时抽回资金返还给对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抽逃注册资本,遇到此种情况他们又是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呢,本文结合自己的一些工作经历给大家总结了一下。
一、自欺欺人式账务处理众多新公司注册后,紧跟着又将外借资金从基本户转出来还给了债权人,为了不让外界发现,掩人耳目,他们往往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即不按照现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做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同时,抽回资本转给债权人时按理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但很多企业为了不被别人发现,往往不做以上会计分录,自以为不做就不会被人发现,其实这种做法纯粹是自欺欺人,殊不知这样一来,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和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就对不上了,而且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调节后也不相等了,如果别人用心去查账企业一点办法都没有。
二、长期挂账式账务处理有些企业会计的“原则性”倒是挺强,实话实说,该怎样记账就怎样记账,就跟上面所做的会计分录一样,把钱还给别人以后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数十年如一日,这就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味道,如果相关部门动真格,企业也是难逃法网。
三、“内部消化”式账务处理这种做法一开始把资金抽逃出去也是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但它与“长期挂账式”有所不同的是,它不会让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在账上,而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内部”把它慢慢消化掉,常见方法有以下几种:
(1)将公司股东个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人公司,以“抵偿”挂在其他应收款中的“债务”。其实这些固定资产可能原本就一直在公司使用,也就是说资产是真实存在的,由于手续比较麻烦,当时注册公司的时候他们并没有以实物出资,当然也就一直没有记账。抽回注册资本后,拿现有资产“抵偿债务”这种方式即解决了固定资产入账问题,也治好了抽回注册资本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这块心病。不过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将“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入账,原则上还必须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行,否则是不能计提折旧税前扣除的';
(2)以“小金库”的富裕冲减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有些企业成立以后为了逃避税收,常常会以多种手段和途径设立账外账等小金库,待小金库富裕之后,再以当初抽回注册资本债务人的名义偿还当时“所欠”公司债务,冲减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3)对抽回注册资本挂在账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久而久之也就由大化小、由小化无了。
【相关拓展】:账务处理的内容
(一)账务处理程序[1]
银行账务处理程序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的全部处理过程,具体步骤如下:
1.根据经济业务受理、填制与审核凭证,依据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确定会计分录。
2.一方面根据传票逐笔登记分户账(或登记簿),涉及现金收、付的应登记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另一方面根据同一科目的传票进行汇总,编制属于综合核算系统的科目日结单,轧平当天业务涉及的所有科目的借方和贷方发生额。
3.根据分户账编制余额表。
4.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
5.根据总账编制日计表,轧平当日所有科目的借、贷方余额。
(二)账务核对程序
账务核对是防止账务差错,保证账务记载正确,保护资金安全的必要措施。从核对的时间和内容上分有每日核对和定期核对两种。
1.每日核对。每日营业终了进行有关账簿间的核对,核对的内容主要有:
(1)总账各科目余额和发生额合计借贷方相等;总账按科目应与所辖分户账和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现金收付日记簿借贷各方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联行往来科目总账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分别与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报告表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其中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日领人、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保证准确无误。
使用计算机作业的行处,根据凭证输入有关资料后,自动产生分户账、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的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由于数据共享,为保证账务准确,应由手工核打凭证与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配备事后监督机构的行处,专柜则只清点凭证张数和科目日结单核对相符即可。
2.定期核对。为保证资金的准确与安全,各行处除进行每日核对外,还要按业务类型进行定期核对,核对的内容主要有:
(1)使用丁种账的账户,如汇出汇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应按旬加计未销账的各笔金额总数,与该科目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贷款借据必须按月与该科目分户账核对相符。
(3)余额表上的计息积数,应按旬、按月、按结息期与该科目总账的累计积数核对相符。
(4)各种卡片账每月与该科目总账或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
(5)在年终决算前,固定资产的账与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原值、折旧金额核对相符,低值易耗品与低值易耗品备查簿核对相符。
(6)与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的对账单应及时换人核对相符。
(7)联行间的账务核对,按联行查清未达办法定期核对。
(8)对外账务核对。各单位的存款、贷款、未收利息账户,都应按月或季填发“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每年应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各单位送来的对账回单,经核对无误后,应按科目、账号顺序进行排列、装订、登记、入库保管。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保证账折核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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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标准的抽逃注册资金,借款验资,然后验资结束后再还款。属于违法行为。你可让法人代表写张借据,等于他借款去进货,督促他尽快补齐资金。验资时:借:银行存款80000贷:实收资本80000还款时:借:其他应收款-法人代表80000贷:银行存款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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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注册资金罪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扩展资料:
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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