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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jack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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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剔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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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差距分析会计方面

172 评论(10)

一吉一吉

随着智能人工的兴起,很多高校都开设了ACCA专业,不少考生对于ACCA专业都不是十分了解,那么会计学(ACCA方向)与普通会计专业有什么区别呢?再送大家一个2019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会计学(ACCA方向)

则是大学本科教育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一种创新教育模式,通过将国际领先的ACCA执业资格证书课程嵌入到大学培养方案中,使学生在获得国内大学文凭与学位的同时,还可收获国际财经执业资格证书。会计学(ACCA方向)不仅包括普通会计班需要学习的会计理论知识,在授课,学习,就业等方面都有着它相对独特的情况。

在授课上,ACCA专业的老师大多由中外籍老师共同组成,他们拥有国内外多年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授课经验,能够为学生提供课程安排、教学授课、复习备考等全方位学术支持。会计学(ACCA方向)13门核心专业课程所学习的知识都是以英语为媒介,ACCA专业课授课全部是双语或者纯英文教学。即便是中国教师也有着良好的英语水平,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英语更是一流,听课就是一种听觉的享受。

在学习上,会计学(ACCA方向)用的是ACCA原版教材,是全英教材,所以对于学生本身的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普通会计学专业只用中文去学习和理解会计。此外,学习ACCA课程最大的收获在于能学到国际上最新的会计准则和处理方法。中国的会计准则正在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因此直接学习国际上的会计准则能让自己在中国会计准则修改的时候更快更好地适应变化。

在毕业去向方面,会计学(ACCA方向)的学生在出国留学和就业方面更具优势。ACCA的学习使得学生们既获得更全面扎实的财会知识和技能,又培养了他们国际化的视野以及思维方式,还提升了他们的财务英语能力,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学生们的就业竞争优势。注册会计师考试必须在大学毕业之后才能参加,而ACCA在大学期间就可以参加考试,全科通过后可以获取准会员资格。ACCA认可雇主在对ACCA成员的录用上都采取了优先录取条件,工资上也比普通员工有一定的提高。

会计学专业

是以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为基础的基本理论应用学科,以经济学、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为基础,主要学习财务会计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资本运营、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国际会计核算的惯例;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侧重于实务操作,通过会计手工模拟室和会计电算化实验室的基本训练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会计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同时注重强化学生财务管理、审计、经济法、税法方面知识的学习,为学生大学毕业后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打下基础。

综合以上方面来看,会计学(ACCA方向)虽然比普通会计专业多花一些学费,但值得在大学期间对自己进行投资。ACCA给很多学校并不优秀的学生,或者说本专业在就业方面并无很大优势的学生,比同龄人获得更多更好的竞争优势和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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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之虎虎

还是有差别的 书上很多在实务中是不经常用到的,实务上经常用的书上又说的没那么详细 其实可以在实习阶段找一家小规模公司,让前辈们带一带 普通的公司一般也没什么疑难业务,一个靠经验,一个靠悟性 不明白的就问,千万别自己不明白瞎做确实,会计工作是一种实际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没有经历,缺少经验做起来是有点累,如果有人能带一下就能明白和轻松许多,可是,你进的是一家小企业,小企业肯定不会先请一个老会计先来带你,然后再辞去老会计(那种情况它还不如就用老会计算了),而大企业在招用会计时总是要求有一定的经验,所以新手真的就有点痛苦了,也所以新手的毕业实习是多么重要了. 没关系,痛定思痛,新手,总要独立自主的,再说,老鸟还不是从菜鸟里出来的.做为一名也是独自走出来的财务人员,我这样给你摆一摆吧: 1、一定要熟悉会计理论知识,特别是会计基础理论知识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2、一定要弄清楚那些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要求和分录的编制,还有登账的流程等,因为这是会计核算的最最基础工作。 3、一定要熟悉和清楚你所在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和处理的内容、流程、性质及相关知识,因为会计核算不是孤立的文字和数字游戏,它总表现为企业的实际业务的发生,熟悉这些后就可以一一对比与会计核算的科目使用来套对。; 4、多学,由于会计工作是按国家法规规定来开展的,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和变化对财务工作影响极大,更由于中国加入了世贸,很多财务规定接受了很多外来的因素及要与世界同轨的要求,所以这几年来变化很大,所以要多了解、多学习。在经验上向老会计学习求问;在理论上要多看书(可以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虽然那培训也假,但至少可以拿--买到不少相关知识和最新规定的书籍,还有些税务部门举行的培训等,也是拿书走人),另外在税务上多找相关书籍,多找税务专管员咨询,也可多上网询问和查找资料。 5、多操作,多思考。“不要怕做错,就怕不敢做”。做了以后再检查,看看还有什么地方不太合理,做错没有啥,改过来就是了。对于一些问题为什么会那样做,多思考,包括:账本为什么要这样设?科目为什么要这样设置,为什么要在这使用?凭证为什么要这样填制,这样审核?它们有什么意义等等。只要把这些思路都想透了,并能在实际操作中运用了,那什么新规定、新准则,什么不同单位的会计工作你都能应付自如了。 6、税务是企业一个最重点的财务内涵了,一定要熟悉你企业所在行业的税务法规,违了会计制度规定还没多大关系,千万不能违反了税务法规,那是要涉及刑事责任的。作为企业,千万不要想到去偷税,漏税最好也不要碰,那是违法的,现在是流行合理避税,那是合理合法的。这就需要你熟悉国家的税务法规和你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了,所以,你如果想当一个老鸟,想在这个行业内有所成绩,一定要多与外面相关的接触,多多充电。 好了,就胡乱说些吧,如果你弄懂并弄透了,恭喜你,你已不只是一个老鸟了,更是一个鸟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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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niferLEE

论会计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摘要: 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 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一、在收入确认条件方面的差异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二、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四、在收入确认金额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五、结束语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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