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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虫小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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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zhe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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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IFRS 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企业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FRS 4)——保险合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IFRS 6)——矿产资源的勘查与评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IFRS 7)——金融工具: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经营分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IFRS 11)——合营安排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IFRS 12)——其它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公允价值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171 评论(14)

下雨不流泪

是准则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能过计提减值准备来操作会计利润。

96 评论(15)

baby晴晴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夯实企业资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全面性和稳健性的原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重要一步。本文是在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的见解。关键词:资产减值 可收回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组 资产组组合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本准则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的基础上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它的实施对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对此准则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资产减值的定义及范围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相关具体准则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适用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其具体包括:(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3)固定资产;(4)生产性生物资产;(5)无形资产;(6)商誉;(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若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作特殊考虑: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即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之前)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终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往往就是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适宜的,因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大会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三、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及相关处理(一)单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企业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在其利润表中,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夯实企业资产价值,避免利润虚增,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因此,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转出。(二)资产组的认定及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根据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在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的相关资产组成。资产组(包括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摊: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三)总部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总部资产的显著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因此,总部资产通常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需要结合其他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具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基于此,企业对某一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认定所有与该资产组相关的总部资产,再根据相关总部资产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对于相关总部资产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部分,应当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该资产组,再据以比较该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2、对于相关总部资产中有部分资产难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处理:首先,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其次,认定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的资产组组合,该资产组组合应当包括所测试的资产组与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将该部分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其上的部分。最后,比较所认定的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已分摊的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有关资产组减值测试的顺序和方法处理。(四)商誉减值损失的处理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年终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而确定的商誉,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为了使合并财务报表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资产组如发生减值的,应当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但由于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当的部分,而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及其减值损失并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财务报表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商誉减值损失。四、资产减值损失的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三)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每个报告分部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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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收了三五斗啊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的规定主要是从我国企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相一致,考虑到我国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来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屡屡发生,为遏制这种不良现象而采取的一种反制措施。新准则中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修订的原因:分析本次准则对这一条款的修订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会计工作中的出现的具体问题和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这一客观要求。具体原因有:第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靠性。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完善,关于资产减值的会计规范又过于分散和粗糙,我国企业,非凡是上市公司经常利用资产减值预备的计提来操纵利润,以前期间预先多提资产减值预备,当期则全部或部分冲回,以达到调控盈余的目的。资产减值准则中明确规定不答应转回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有助于减少企业治理当局粉饰财务告的可能性,缩小了利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粉饰财务表的空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第二,与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能力相适应。IAS36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是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假如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主体在最近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可见,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可以转回,首先要依靠于会计人员判定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和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额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就需要一定的职业判定能力。从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水平来看,很难达到这个要求。假如答应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反而轻易增加企业操纵损益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则做出不答应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规定,减少了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的范围,同时也减少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定,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第三,与国际会计准则相趋同的客观要求。从国际上已有的准则来看,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还有其他国家会计准则都存在相关条款规定不得转回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我国会计工作的发展要想与国际接轨、减少企业在国际业务中发展的阻碍就必须制定与国际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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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儿依依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这个准则的中国特色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区别,新的会计准则只有二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相同,这是其中一个,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这是根据我国特色而这样规定的,由于很多单位将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使用,所以我国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但是不是所有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可以转回,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规范所有的减值准备,仅仅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不在该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些资产大多是流动资产,如:存货减值准备就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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