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宇哥
个人观点: 捆绑销售时,应该用捆绑销售的产品的公允价值所占比重来分别确认所销售的捆绑产品的入账价款。如:A公司的主要产品是甲,销售时与乙产品一起销售。2011年7月捆绑销售甲乙产品50万元,数量都是10万件。甲产品的公允价值4.5万,乙产品的公允价值是0.5万。则A公司2011年7月确认收入时:甲产品的入账价款=50*4.5/(4.5+0.5)=45万,乙产品的入账价款=50*0.5/(4.5+0.5)=5。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者应收账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甲 --乙 以上会计处理税务局是认可的。希望对你有用!

非人勿扰的2016
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不同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的方式不一样。 1、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产品, —赠品。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