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邦大学
你仔细看看新准则8号-资产减值第三条之规定: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存货适用的是1号《存货》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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