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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化教学管理是实现提高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重要手段。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应强调其职业培训的计划性、统一性、协调性。这一方面是出于对各级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培训质量统一要求和同步提高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全国培训资源的有效利用。首先,三个国家会计学院主要是培训合伙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其培训计划、课程、案例、师资等、均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单位统一制定、开发、制作和选聘。其次,课程开发与教学管理应分工进行,前者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单位负责,后者由三个国家会计学院负责。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过程应强调创新意识。以保障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的提高。 《指南》对CPA职业技能提出要求 体现在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功能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以及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五个方面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梁国基 《指南》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技能提出了要求。这些要求体现在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智力技能、技术和应用技能、个人技能、人际和沟通技能以及组织和企业管理技能五个方面。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在职业环境中能够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的各类职业技能。 注册会计师首先要了解职业技能的特征,才能够合理利用这些特征来获取必要的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特征主要包括: (1)职业技能是针对个人能力和技巧的培养。(2)职业技能具有抽象性。(3)职业技能需从实践中掌握。(4)职业技能的学习需要通过互动交流来实现。(5)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6)职业技能的实现受个人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通过以下措施来实现注册会计师对其职业技能的获取和提高: (1)通过书本提供的基本的知识技能理论,达到对该类知识技能的获得。 (2)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对诸如沟通和谈判技巧、语言能力、时间管理能力等个人技能的培养,进一步解释和补充书本所提供的基本技能理论,并且在导师指引下进行模拟练习;另外针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过程中对职业技能的实际应用,可以组织相关的课堂培训,侧重于对项目管理、人力管理、组织分派任务等团队合作管理能力的培养。这些培训课程,应该贯穿于注册会计师整个职业发展的过程中,并按照其工作的进度,分阶段地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 (3)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该鼓励并提供适合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讨论以及获取反馈意见的团队工作环境,以利于该方面职业技能能够通过实践的方式获取。 (4)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该建立一个能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指导和协商的环境,比如为事务所内部员工安排由其上级人员充任的职业发展导师,不时为其职业技能发展提供指导意见,并树立行为榜样,鼓励员工主动观察学习这些行为榜样对待专业问题的处理方式,如沟通和谈判技巧等,使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效地不断完善个人的相关职业技能。这首先要求从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中培养一批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的精英人员,并在其行为模范作用的影响下,逐级别地培养和发展其他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 (5)为了能够实现上述所有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来自事务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具有正确的意识和思维方式,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技能的培养,以便为专业会计师人员提供合理的职业环境,并积极鼓励注册会计师实现对自身职业技能的不懈学习和完善。 《指南》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专业能力高低提供了衡量标准,为行业培养选拔人才提供了衡量标准,也为政府部门招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衡量标准 《指南》明确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 胡小庆 《指南》的出台,是行业职业管理中又一国际趋同的重大举措。 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取得执业资格前实务经历等专业素质的综合反映。《指南》对此进行了系统充分的阐述和规定,旨在实施行业人才战略,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日益提高的要求,为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和选拔提供衡量标准。《指南》显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步入成熟发展期。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资格前实务经历要求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培养的意义:一、严格要求、自我培养,使之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受人尊重的注册会计师。全国每年有几十万人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但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受人尊重的注册会计师,除了五科考试合格外,还必须从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等胜任能力方面严格要求、自我培养,特别注重实务经历的培养和实务经验的积累。 二、做大做强、百年老店,首要任务是培养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会计师事务所有义务也有责任将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培养当作头等大事、首要任务。研究细化《指南》,有组织、有计划地培养注册会计师,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学习条件,提供锻炼和发展机会,培养注册会计师吃苦耐劳、坚韧不拔的专业精神和行业意识,对取得注册会计师合格证的年轻人压担子、多鼓励。经验在实务中积累,能力在竞争中提高。 三、人才战略、培养选拔,行业协会责无旁贷。《指南》设计出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框架,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专业能力高低提供了衡量标准,为行业培养选拔人才提供了衡量标准,也为政府部门招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提供了衡量标准。《指南》对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奋斗志向既提出了标准,也明确了目标。行业协会的终极目标是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从专业的各个方面去培养锻炼他们,让他们有施展才华的空间,为社会经济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以对行业负责的态度,广泛宣传、组织实施《指南》是行业管理者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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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八)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内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亲自进行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至少应当关注:(一)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二)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四)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五)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时,应当评价内部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舞弊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一)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第十九条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有同样的效果。第二十二条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六)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十一)报告日期。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一)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缺陷的定义;(二)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做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一)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的,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三)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第三十三条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一)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三)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六)其他重要事项。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六、强调事项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描述强调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和“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描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五、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前,执行有限程序未能识别出重大缺陷,则应删除本段)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尽管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在我们实施的有限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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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AICPA也在职业行为守则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职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 1、实质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一种内心状态,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发表审计意见时不屈服于外界压力的精神状态 2、形式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简言之,就是注册会计师、委托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三者之间是没有任何联系的。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结合起来构成审计独立性的全部内涵,二者缺一不可。豍 二、与独立性相关的概念 1、独立性威胁。独立性威胁是指审计人员面临的、可能危及或按理性预期会危及审计人员做出无偏见的决策的能力而导致潜在偏见的因素。根据欧盟(European Union, EU)、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 IFAC)及美国审计委员会(Auditing Standards Board, ASB)对划分,独立性威胁主要可以分为自我利益威胁、自我复核威胁、拥护(倡导)威胁、熟悉(信任)威胁以及胁迫威胁等五种。审计人员处于或认为他们处于审计客户或其他利益集团公开的或秘密的胁迫之下。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审计报告等。鉴别特定活动、关系及情形所带来的威胁有助于审计人员理解他们的性质及其对独立性的潜在影响。 2、独立性决策者。独立性决策者是指对独立性问题作出判断的个人、团体或机构,包括审计人员、事务所、客户的管理当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独立性准则制定机构及监管机构等。 3、独立性防护。独立性防护是指能减轻或消除独立性威胁的控制手段,包括禁止、限制、披露、政策、程序、惯例、准则、规则、制度安排和环境条件等。在具体工作中,应对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比如,领导者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及强调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应当维护公众利益等;还包括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比如与客户治理层讨论有关的职业道德问题、向其说明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收费的范围等。 4、独立性风险。独立性风险是指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威胁达到防范措施无法消除的程度,已危及或按理性预期会危及审计人员做出无偏审计决策的能力的风险。独立性风险随着独立性威胁的出现而增大,但可以用防范措施加以减轻或消除。 5、独立性基本原则。ASB设定了审计人员为保持独立而应该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评估独立性风险水平、确定独立性风险的可接受水平、考虑成本与收益和考虑各利益方观点。这四项基本原则被作为独立性决策者在分析广泛领域的独立性问题时的指南。 三、独立性的意义 (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财务报表是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是非常重要的会计信息,而会计信息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能在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公平、公正、公开地交流,那么就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 注册会计师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有效缓解或解决处于劣势地位的公众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更好地指导投资者进行决策,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二)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如前所述,由于信息屏蔽,市场投资者远离公司控制中心,无法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特别是当下,很多上市公司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常会有粉饰财务报表或者隐瞒公司重要信息、甚至传播虚假财务信息、诋毁竞争对手等舞弊行为。这些无疑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而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对他们极具参考价值,可以就企业会计、财务问题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持续经营、经营业绩、资产质量和现金流量做出综合评估。 另外,由于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同,他们对企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有着较大的不同,利益点存在差异。对于控股股东和大股东而言,他们往往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被持股企业管理层的人事安排、发展战略、投资决策、经营决策、利润分配等。而中小股东却相对处于劣势地位。竖 总之,独立的注册会计师能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揭示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对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维护注册会计师自身公信力。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中维护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没有了公信力,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没有了存在的根基。保持独立性就是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公信力。只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诚信建设,提高其执业的独立性,塑造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形象,才能把该行业建成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从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四、独立性的影响因素 很多因素都会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比如,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以及商业关系、家庭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或有收费,市场竞争,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力等都会影响审计独立性。 从独立性受到威胁的来源来看,影响独立性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以下主要强调外部因素。 1、市场竞争及由此带来的生存压力。在审计市场中,审计者即是审计产品的提供者,审计委托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即是审计产品的需求者,审计信息即是这个市场的核心。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容易导致逆向选择。而且,从我国审计市场的供需现状来看,审计市场供需失衡。主要表现在有效供给不足和外部不经济两个方面。极度的市场竞争使得市场的竞争结构和手段变得相当复杂,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客户。其审计质量可想而知。尤其是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正处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阶段,选择业务的自主性非常小,怎么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生存压力而放弃原则,降低收费,抢夺市场,降低执业质量呢? 2、政府影响和管理当局的力量优势。某些政府管理部门凭借其政治权利,垄断行业,以各种形式“指点”或变相指定某个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某行业或某项业务,更有甚者,直接干预审计意见。而管理当局也有权聘请或解雇注册会计师,并且决定审计收费以及审计工作条件。这些都无疑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威胁,使注册会计师处于两难处境,很难不受影响的发表意见。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上市公司的审计中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注册会计师三者之间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审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然而我国国有股东的缺位,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经营者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豏 4、监管体制不到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诚信压力不够。现行体制下,注册会计师绝大多数失信行为还不至于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还没有受到政府强有力的监管。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1、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 2、加强政府的监督和行业监管,使政府与市场力量相结合。明确政府、行业自律组织、或独立第三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审计委托关系。 4、加强披露管制,抑制管理当局施压。 5、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合约安排。 6、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原则: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良好职业行为等。 六、结语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32年第一次对审计独立性提出相关规定:审计人员不能同时担任公司高管。自1933年美国证券法颁布后,联邦商业委员会第一次提出审计独立性。2002年安然公司的破产再一次使审计独立性成为被指控的焦点之一,之后美国证券委员会重新修改审计独立性准则,而审计独立性也真正走进投资者议论的焦点。毋庸置疑,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将影响审计质量,从而导致审计失败,甚至形成投资者对审计的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丰 不可否认,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因素。然而,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准则要讲诚信,要诚实地按照准则要求认真执行,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执行准则要充分理解该程序和要求的本质内涵,要实现或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即实现审计的效用——结论的可靠性。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合理、严密的专业判断等。因此,独立性只能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要条件,绝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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