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kalong
你好,我也看到中级经济法这里困惑问题,这个人的解释比较通俗易懂,也是有理有据。你可以参考一下网页链接 他的解释是这样的:通常情况下,交付前可以撤销,受赠人无权要求交付,除了法定不得撤销的情形(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交付后不可以撤销,赠与人不得要求返还赠与物,除非有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可以要求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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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平均分值16分左右,考察方式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这部分知识点难度较大,且根据民法典修改很多细节性内容,考大题的可能性比较大。考生要理解这部分知识点不能死记硬背。内容多和生活中息息相关,考生在学习中可多看案例,理解记忆,不懂的地方及时寻求老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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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平均分值16分左右,考察方式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本部分内容分为四个阶段,证券法律制度难度最大,保险法律制度与票据法律制度难度适中,今年新增信托法律制度。其中票据法易考简答题(根据逻辑去理解记忆),考生应重点把握简答题常考法条。
三、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平均分值9分左右,考察方式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一般以客观题为主,理论性强,知识点较为繁杂和琐碎,需要记忆的地方较多。
四、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平均分值16分左右,考察方式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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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的,当然也包括赠与行为。但是所附条件须以合法为前提,一切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行为不能作为条件,如果硬要以其为条件,如果合同中有非法条件,只是合同的非法条件部法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赠与合同中一样可依《民法通则》第62条、《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但所附条件一样不得转让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的目的是使合同在特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合同解除,属于债权范畴,不适用于物权,更不能作为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受赠人可行使物权并可转让,善意第三人也将合法取得物权。 即使受让人违反了《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时也只产生债权关系,不当然产生物权上的变动关系,是不能要回房产的,但可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等价货币,但仅就“不得转让条款”是不能要求返还等价货币的。 因此附不得转让条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物权法》中的物权具有绝对权的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故而其他部分合同内容有效,双方应诚实守信。 附: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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