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风水尚
2010年新会计准则目录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8第一章 总则 8第二章 确认 8第三章 计量 8第四章 披露 9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0第一章 总则 10第二章 初始计量 10第三章 后续计量 10第四章 披露 12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2第一章 总则 12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12第三章 后续计量 13第四章 转换 13第五章 处置 14第六章 披露 14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4第一章 总则 14第二章 确认 14第三章 初始计量 15第四章 后续计量 15第五章 处置 16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16第一章 总则 16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16第三章 后续计量 17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18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8第一章 总则 18第二章 确认 19第三章 初始计量 20第四章 后续计量 20第六章 披露 21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1第一章 总则 21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1第三章 披露 22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2第一章 总则 22第二章 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23第三章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23第四章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24第五章 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5第六章 商誉减值的处理 26第七章 披露 26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8第一章 总则 28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8第三章 披露 28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29第一章 总则 29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29第三章 列报 30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1第一章 总则 31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2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32第四章 披露 32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3第一章 总则 33第二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33第三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34第四章 披露 34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35第一章 总则 35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35第三章 披露 36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6第一章 总则 36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36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37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38第五章 披露 38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8第一章 总则 38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39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第五章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40第六章 披露 41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41第一章 总则 41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41第三章 披露 42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42第一章 总则 42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42第三章 披露 43新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 44第一章 总则 44第二章 计税基础 44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 44第四章 确认 44第五章 计量 45第六章 列报 45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46第一章 总则 46第二章 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46第三章 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47第四章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47第五章 披露 48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48第一章 总则 48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8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9第四章 披露 50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1第一章 总则 51第二章 租赁的分类 51第三章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2第四章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2第五章 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3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3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53第八章 列报 5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54第一章 总则 54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55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 60第五章 金融工具计量 61第六章 金融资产减值 62第七章 公允价值确定 63第八章 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65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65第一章 总则 65第二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66第三章 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67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69第一章 总则 69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69第三章 套期确认和计量 71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73第一章 总则 73第二章 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73第三章 原保险合同收入 74第四章 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74第五章 原保险合同成本 75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76第一章 总则 76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76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77第四章 列报 77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78第一章 总则 78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78第三章 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79第四章 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80第五章 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80第六章 披露 81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81第一章 总则 81第二章 会计政策 81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 82第四章 前期差错更正 82第五章 披露 82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3第一章 总则 83第二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83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84第四章 披露 84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84第一章 总则 84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85第四章 利润表 87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87第六章 附注 87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88第一章 总则 88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第三章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89第四章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89第五章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90第六章 披露 90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91第一章 总则 91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91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93第一章 总则 93第二章 合并范围 93第三章 合并程序 94第四章 披露 96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97第一章 总则 97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第三章 稀释每股收益 97第四章 列报 98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98第一章 总则 98第二章 报告分部的确定 99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01第一章 总则 101第二章 关联方 101第三章 关联方交易 102第四章 披露 102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03第一章 总则 103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新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09第一章 总则 109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109第三章 列报 111
小蘑菇少吃点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主要内容 1.基本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是以1992年版本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基础,以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依据,借鉴IFRS《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修订而成的。它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到统驭的作用。一方面,它是“准则的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另一方面,当出现新的业务,具体会计准则暂未涵盖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所确立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基本准则规定了整个准则体系的目的、假设和前提条件、基本原则、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报表的总体要求等内容。会计准则体系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和管理测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是全社会对会计信息共同的基本标准。总则部分同时也明确了会计的基本假设,包括持续经营(表明该准则体系中不含破产清算会计准则)、会计主体、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其中对会计分期问题,由于《会计法》的限制,仍然规定以日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 基本准则第二章为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就是会计基本原则。其中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刘玉廷认为:目前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和重要性原则贯彻不够,造成了大量“垃圾”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并入会计分期基本假设,历史成本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 新会计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原先的六要素分类,规定的主要内容为定义和相关的定性规定。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在内涵上借鉴了IFRS《框架》,有所扩大。 会计要素的计量单列一章。计量是本次准则修改中重点把握的问题。美国会计准则和IFRS比较侧重公允价值的应用,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为此财政部多次与IASB讨论相关问题,例如生物资产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等。公允价值反映现时价值,与决策确实比较相关,但如何取得并确保其可靠性?而且公允价值增值的收益并无相应的现金流。目前基本会计准则明确以历史成本为各会计要素的计量基础,但如果能取得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中国市场发展的现状,本次准则体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财政部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可视同投资,且各大城市均有房地产交易市场,该市场的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中,可以认为有活跃的市场。但是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另一方面,IFRS也并未完全否定历史成本计价,因此公允价值运用程度上的差异不构成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 本次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运用已经引起中评协的关注,认为是拓展评估师业务的重要时机。 2. 各具体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1) 存货准则。这是对原准则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l 取消后进先出法,原因是IAS2在2003年度的改进计划中已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理由是成本流与实物流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本次准则体系建设中,对于非原则性问题,尽可能与IFRS保持一致。 l 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 (2) 投资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为调整投资的分类方式。调整后的投资分类为: l 交易性证券投资,类似于原先的短期证券投资。期末按交易所市价计价(视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采用现行的单边调整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l 持有到期投资,即原先的长期债券投资,期限、面值、利率均固定,且持有期限较长,主要为债券。此类投资以历史成本计量,但如发生减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 l 权益性投资,即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基本维持现状,这与IFRS仅在合并报表中使用权益法不同,可称为“会计核算的权益法”,准则同时管到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是报表列报,IASB对此也已认同。 (3) 固定资产准则。基本变化不大,主要变化是在确定净残值时,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概念。由于目前尚难直接借鉴和全面引进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经与IASB协调,要求改变固定资产净残值的确定方法。 (4) 生物资产准则。本准则主要规范农垦企业对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将生物资产划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公益性三类,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该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强,其规定与农垦企业的现行会计实务也比较接近(另一项与相关企业的会计实务比较接近的是《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该准则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这里的部分原因是在调研时农林主管部门反对。 (5) 资产减值准则。明确了若干项资产减值迹象,以及可收回金额为协议销售价格减去处置成本后的净额或者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同时明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这是考虑到目前借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很大。新会计准则体系与IFRS的实质性差异之一,对此IASB表示,因美国准则也不允许减值准备转回,所以他们将与美国方面协调此问题)。在执行该准则时,应注意避免在计提金额确定上“拍脑袋”。 (6)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该准则是一项新准则,用于规范土地、房产中专门用于投资(而不是自用)项目的处理。在会计报表中将单列“投资性房地产”项目,会计处理可以采用成本模式(与固定资产差异不大)或者公允价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为主导。同时规定如有活跃市场,能确定公允价值并能可靠计量,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者减值准备。财政部的观点也是谨慎使用公允价值,但在准则中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使用,这与IAS40以公允价值为主导还是有差异的,但IASB也已表示认可。 (7) 职工薪酬准则。对应于IAS19,职工薪酬也就是企业付给职工的所有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其他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等。该准则规范的内容与现行政策基本比较接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定稿可能会取消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而改为所有企业一律据实列支,职工福利类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限额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补充养老保险在准则中也有规定,目前已在深圳、上海等城市试运行企业年金。年金缴款可以交给信托管理人或者其他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金在IFRS中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大类,其中设定提存计划的处理基本与补充养老保险一致。设定受益计划在国内的法规中未作规定,实务上国内目前也没有,所以准则中对此未作规定。 (8) 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恢复最初债务重组准则的原状(但规定限制条件),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财政部认为,此时抵债物资虽然可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是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9) 所得税准则。该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10) 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 (11) 企业合并准则。本准则的影响较大。企业合并在法律形式上有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合并双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分为处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在中国的企业合并中为大多数)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控股合并不取消法人资格,实质是股权投资,在投资准则中规范;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是本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商誉的减值问题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单独予以规定,只减值不摊销。该准则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与IFRS3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目前IFRS中尚无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不作为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之间的差异看待。 (12)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该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但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13) 每股收益准则。该准则为新制定的披露准则,不涉及确认和计量问题。重点是解决可转债、期权性质的认股权证等问题。该准则的制定背景是:继续沿用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第9号编报规则《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已不能满足要求。本准则借鉴IAS33的规定,要求计算基本EPS和稀释EPS,且这里的稀释EPS概念不同于证监会9号编报规则中的摊薄EPS,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化。同时,在利润表的后面直接披露EPS数值。 (14)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本准则基本维持现状,无重大变化。但与IAS24相比存在实质性差异。IAS24中已取消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这一豁免规定,但中国的国有企业,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有经济规模大,取消该豁免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的确定延续目前的规定,即国有企业之间只有当存在投资纽带或者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时才认定为存在关联方关系。IASB表示对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问题将在IASB下次理事会会议上作专题研究,并且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捐赠与补助视同国家投资等目前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方面,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研究中希望得到中国的帮助。 (15) 捐赠与补助准则。IFRS对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采用全面收益法,但中国有所不同,准则规定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会计处理方法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这是中国会计准则与IFRS的第三项实质性差异。 (16) 金融工具准则。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例如将金融资产分为四大类。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
飘泊四方的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第五章 披露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确定提供劳务交易完工进度的方法。(二)本期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