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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即“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携带下列材料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上岗注册登记。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证明;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所在岗位证明》(样板),在本网站—网上服务—点击进入“下载中心”栏目中查找。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业务在2011年3月7日将办理地点搬至沈阳市行政审批办理大厅。地址: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侧,审批中心公交:117、126、132、133、134、212、222、224、225、257、333、334、800地王国际花园下车。
会计中心至审批中心公交路线:三经街乘265路公交车到“鲁迅美术学院”站下车,换乘222路“地王国际花园”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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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业务办理须知 一、注册登记条件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会计工作 二、须提供材料(以下材料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一)经本人签字并在“单位审核意见”位置上加盖单位公章的《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下载地址:财会之窗-网上服务-下载中心[点击链接]) (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以前年度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培训条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应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五)由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注明代办人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未参加工作的人员或者在校学生(含大学实习生)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对无法确定是否已参加工作的人员,需进一步核实,再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即提供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并经人社局认可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清单》。 办理地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财政窗口(沈阳市沈河区五爱街2号,地王国际花园东门,青年公园南) 咨询电话:22704418、22703418消息来源: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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