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娟子
主要是第一章和第七章,其余的部分也要适当关注的。要特别注意一下每章可能联系起来出不定项,尤其是今年教材新增的内容,书面的内容要好好看看,因为它会从书上出题而且是原文。
《初级经济法基础》是2014年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该书主要讲述了经济法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点多、面广、题量大、分值小”的特点,凭借以往押题、扣题式的复习方法很难通过考试。而此类考试的考生大多学习时间零散,难以集中精力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
本书严格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的要求编写,对初级经济法基础的考试大纲、复习指导用书和历年真题进行分类解析,精心萃取,把考点和易混淆点进一步提炼组合成一个个“采分点”,直击考试要害,并实现了对考试所涉及知识的前后贯通,以帮助考生提高记忆效率;同时本书还提供了数套全真模拟试题,并附有参考答案和详细解析,能够帮助考生查漏补缺,检验、巩固复习效果,掌握解题思路和答题技巧,从而提高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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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第一章不是重点,其他的都是,其实只要你认真看看书,然后做一些题,最后自己考几份试卷试试,基本上没有问题,我就是这样过的,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先做题,看到不会的或者没有记住的,反过来看书,看完之后再做一些题,也可以的最后自己考几份试卷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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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支付结算法与制度还有“第八章劳动合同法与制度”以及“第四章、第五章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法律制度”。
票据的一般规定当中,主要包含票据的特征及当事人,需要各位考生理解记忆,对后续学习票据有着一定基础性的作用;在票据权利方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案例进行掌握,经常会在不定项选择题目当中出现;票据行为中的背书、保证和承兑是亘古不变的明星考点。
初级会计考试注意事项
初级会计考试报名审核一般在一周之内就会有结果,审核成功之后考生需要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缴费。如果会计信息审核一直不通过,可以看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由于各地区政策不一,初级会计考后审核后领取证书的时间也不一致。部分地区的考后审核与证书领取时间是一致的,考生通过考后审核现场即可领取证书。也有部分地区考生在通过考后审核后,领取证书要等主管机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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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 [1] 因此,有观点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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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悠悠岁月里
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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