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和笨蛋
一、原《公司法》的弊端及新《公司法》简介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公司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公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都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公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且,对一些重要方面缺乏法律规范或者缺乏明确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广泛吸引民间投资,更有效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对《公司法》及时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案)》,认真总结了我国公司发展的实践经验,大胆吸收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突出了法律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对《公司法》进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使之能够满足新经济时代公司发展的需要。可以说,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二、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点内容(一)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这次修改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增强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例如,表决权的确定、红利的分配方式、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股权转让(72、73条)、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均可由公司章程确定。(二)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同时限制大股东通过担保转移公司财产。原《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实践中很难操作。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因此,这次修改明确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15条)。同时,针对目前一些公司的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提供担保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还进一步要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第16条)。(三)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增加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0条)。(四)对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关联交易问题,增加一条原则性规定:公司的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规制关联交易的法律基础和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可以根据实践的需要,由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第21条)。此外,还增加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125条)。 (五)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鼓励投资创业。这次修改把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降至3万元;并且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两年内分期缴足认购的出资额;投资公司还进一步放宽到五年(第26条)。(六)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3)增加控股股东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条)。(七)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修改后的《公司法》以专章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法律上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并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9-64条)。 (八)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52条)。 第15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针对当前一些公司经营过程中陷入僵局,通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状况,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一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此外,这次修改还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创新和发展。例如:(1)注重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增强职工的集体谈判能力(第18条);并将公司解散时应当发给职工的法定补偿金,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一起,列入优先清偿顺序(第187条);(2)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8条),原则上承认了以私募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3)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第123条);(4)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宜(第125条);(5)进一步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明确规定这些人员对公司负有踏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第148条、第149条)等。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是长期的,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影响更加充分和全面。以下的所概括的内容并充分,影响的效应将会随公司法的实施而日益显著和突出。对部分影响目前有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但有些影响尚须相关部门进一步制订具体规定。(一)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1、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应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规范公司的制度体系修改章程、规范公司治理等。2、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注意:是帐簿,不是记帐凭证,也不是会计报告),公司不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起诉查阅。3、异议股东出售给本公司的本公司股份,是转让还是注销?在财务上如何处理?(75条)(二)在新的公司法架构下,如何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中,几个须注意的问题:1、交易中审核交易对方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例如:在部分招标行为中,对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有要求,新公司法下,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存在差异,应在新法条件下,完善招标文件。2、根据交易的重要程度,可查阅其公司章程。新《公司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向公众提供查阅;3、尽管公司注册资本很多,但应关注其出资构成,评估其实力。如公司70%的无形资产出资,30%的现金出资,但无形资产可能跌价很严重。4、招投标中,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时,如何避免串通投标的嫌疑:(1)招标方、投标方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存在兼职;(2)告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的子公司参与投标;(3)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办理招标事宜等;5、在同一人有限公司交易时,应关注该公司是否同其股东资产严格分开等。(三)新《公司法》对投资及融资的影响(1)设立新公司更加便捷、出资方式更加灵活(2)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取消,转而由公司章程规定(3)融资中,公司的注册资本已不是判断公司实力的主要指标,核心是公司的净资产、公司的实收资本、现金流、可变现资产等因素(4)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根据约定来确定,有可能出现获得固定收益的投资及融资行为及优先股等形式(5)分期缴付出资。公司成立后,部分股东延期交付出资,该部分股东延期缴付出资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公司成立后,尚处于分期缴付出资的期限内,公司经营不良,部分股东可否拒绝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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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因各方面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其核算需要由一种方法转换为另外一种方法,或者某些情况下,因出售股权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丧失了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会由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核算。现行会计准则理念下,认为一项权益性投资由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为能够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是一种实质性的转变,相应地,转换时点应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变动计入损益,另外,当投资方因增资等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该转变亦为实质性的,有关投资在合并报表层面需要重新计量,因重新计量产生的价值调整视为原股权的处置计入损益。另外一个方向的转换是由于实际出售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 持股比例降低、影响程度下降带来的。如由对子公司的投资转换为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转换为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需要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因影响程度下降导致的不同类别股权投资之间的转换、股权投资转为金融资产等,亦作为原持有投资的处置,有关价值量变动计入变动当期损益。 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下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在投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中,首先应按处置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将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即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应享有的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发放及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例7-17】20x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600万元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投资当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商誉100万元。20x7年1月1日至20x8年1月31日,乙公司的净资产增加了75万元,其中按购买日公允价值计算实现的净利润50万元,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升值25万元。 20x9年1月8日,甲公司转让乙公司60%的股权,收取现金480万元存入银行,转让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持股比例为40%,能对其施加重大影响。20x9年1月8日,即甲公司丧失对乙公司的控制权日,乙公司剩余4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20万元。假定甲、乙公司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均为10%。假定乙公司未分配现金股利,并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在其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分别如下: (1) 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处理: ① 确认部分股权处置收益: 借:银行存款 4 8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 000 000 x 60% ) 3 6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②对剩余股权改按权益法核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 000 贷:盈余公积 (500 000 × 40% × 10%)20 000 未分配利润 (500 000 × 40% × 90%) 18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000 × 40%) 100 000 经上述调整后,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剩余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70万元(600 x 40% +30)。 (2)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25万元[(480 +320)-675]。由于个别财务报表中已经确认了120万元的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作如下调整: ①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的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2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 750 000 × 40%) 2 700 000 投资收益 500 000 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 借:投资收益 (750 000 x 60%) 450 000 贷:盈余公积 (500 000 x 60% x 10%) 3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 000 x60% x90% ) 27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000 x 60%) 150 000 ③由于与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为其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在子公司终止确认时该其他综合收益应转入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250 000 贷:留存收益 250 000 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章关于对子公司投资初始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于原作为金融资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子公司投资的,如有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如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原确认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结转计入留存收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企业对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增加,使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转按权益法核算的,应在转换日,按照原股权的公允价值加上为取得新增投资而应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如原投资属于分类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与其相关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当期的留存收益,不得计入当期损益。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获得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调整长期股权投 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7-18】甲公司于20x5年2月取得乙公司10%股权,对乙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投资成本为900万元。 20x6年3月1日,甲公司又以1800万元取得乙公司12%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12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按照乙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假定甲公司在取得对乙公司10%的股权后,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未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除所实现净利润外,未发生其他所有交权益变动事项,20x6年3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原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400万元。 本例中,20x6年3月1日,甲公司对乙公司投资原10%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 300万元,因追加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400万元 转入留存收益。 甲公司对乙公司股权增持后,持股比例改为22%,初始投资成本为3 100万元(1 300 + 1 800),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2640万元(12 000 x22%),前者大于后者466万元,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甲公司对上述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8 000 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3 000 000 借:其他综合收益 4 000 000 贷:留存收益 4 000 000 投资企业原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对其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于失去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即,对剩余股权在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例7-19】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对该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x8年10月,甲公司将该项投资中的50%对外出售,取得价款1 800万元。相关股权划转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持有乙公司剩余15%股权,无法再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金融资产核算。股权出售日,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 出售该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 2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2 600万元, 损益调整为300万元,因被投资单位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享有部分为200万元,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为1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有关股权投资的处置损益: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2)因与对乙公司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为被投资公司持有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确认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留存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2 000 000 贷:留存收益 2 000 000 (3)由于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000 000 贷:投资收益 1 000 000 (4)剩余股权投资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1 800万元,账面价值为1 600万元,两者差异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 000 000 投资收益 2 000 000 投资企业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使得其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其后因部分处置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同时对被投资单位亦不具有共同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的,应将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于丧失控制权日将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7-20】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股权并能控制乙公司,投资成本为1 200万元,按成本法核算。20x8年5月12日,甲公司出售所持乙公司股权的90%给非关联方,所得价款为1 800万元,剩余6%股权于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甲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于丧失控制权日的会计处理如下: (1)出售股权: 借:银行存款 18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800 000 投资收益 7 200 000 (2)剩余股权的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200 000 投资收益 800 000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的除外)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枳)中的金额,如处置后因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处置时亦应进行结转,将与所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部分在处置时自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如处置后对有关投资终止采用权益法的,则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能结转损益的除外)或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的金额应全部结转。 【例7-21】A企业原持有B企业40%的股权,20x6年12月20日,A企业决定出售10%的B企业股权,出售时A企业账面上对B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构成为:投资成本1 800万元,损益调整480万元,可转入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200万元。出售取得价款705万元。 (1)A企业确认处置损益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7 0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800 +480 + 100 +200)÷40% x 10%] 6 450 000 投资收益 600 000 (2)除应将实际取得价款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确认出售损益以外,还应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资本公积的部分按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00 000 其他综合收益 250 000 贷:投资收益 7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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