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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两者在会计处理方面上约有10项主要差异,包括:固定资产采购计价、借款费用资本化、非货币性交易、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商誉、研究与开发费用、开办费、资产类政府补助、债务重组、所得税。1、固定资产采购计价中国准则规定,固定资产一般以其历史成本或净值计价。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国际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计价应当考虑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资产重估和折现的影响。对改变折旧方法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购房,价款1亿元,分10年等额还款,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为9千万元。2、借款费用资本化中国准则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应予资本化,直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资本化金额=借款利息+辅助费用和汇兑差额。国际准则规定,用于构建资产的一般性借款符合条件可以资本化。资本化金额=所有专门借款费用-暂时投资收入。假设某企业2003年1月1日借入1,000万元专门借款用于建造厂房,03年平均支出为800万,企业将借入款项余额放入专项银行户口,利息收入为5万。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8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资本化金额=95万。这样,IAS比PRC多计入资本化金额15万,同时少确认利息费用15万。3、非货币性交易中国会计准则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的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国际会计准则区分了同类和非同类的资产互换,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同类资产按换出资产价值加相关税费入账,而不同类的资产交换按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损益=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4、短期投资中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仅对跌价损失计入损益。国际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对市价与成本的盈利或损失变动都计入损益。5、长期投资商誉中国准则规定股权投资以投资成本计价,债权投资以成本,贷项计入资本公积。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日债务证券的投资以成本,按取得的可辨认应折旧/摊销资产的加权平均剩余年限摊销,如负商誉超过FV,超过部份立刻确认为收益。假设企业A用100万元购买企业B30%的股权,企业B净资产是200万元,但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是300万元。根据中国准则计算的股权投资差额=40万,根据国际准则计算的商誉=10万,此后分享被投资者损益时,需考虑因公允价值调整而产生的影响。6、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中国准则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只有为依法申请取得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而发生如注册费、律师等费用才能资本化。国际准则规定研究支出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开发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时才确认为无形资产。7、开办费中国准则规定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国际准则规定开办费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8、资产类政府补助中国准则规定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期末按应收的补贴金额记入补贴收入。国际准则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地确认为收益。9、债务重组中国会计准则规定按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重组利得不能确认为收益,而为资本公积。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按公允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10、所得税中国准则规定所得税可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按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需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递延法或损益表负债法。国际准则规定所得税仅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即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并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假设某公司花费100万元开发成本,按国际准则规定需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计入损益。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递延所得税费,贷计递延税负债。例如A公司收购B公司,被收购B公司资产账面金额为1000万元,收购时按公允价1200万元调整。根据纳税影响会计法需借计商誉,贷计递延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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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差异比较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要要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等,以及计算利息资本化金额时要包括当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金额时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新准则在利息的资本化及其金额确定方面的规定与旧准则有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如有些以船舶、大型设备为生产产品的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计入存货成本。2.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根据旧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不包括流动资金借款等。根据新准则,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的,应将一般借款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需要说明的是,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所差别新旧会计准则中,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变的,即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包括计算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累积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计算资本化率和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同的是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院淤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于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中应予资本化的金额。4.计算借款费用扣除项目不同旧会计准则中不考虑借款费用扣除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新会计准则允许借款费用扣除其用于短期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些借入资金常常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支出前,用作临时性投资。此种境况下,在确定本期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时,将获得的投资收益从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减去。比如说,计算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时,要按全部借款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5.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和调整内容旧准则规定,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所增强。6.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根据旧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例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根据新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但取消了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二、借款费用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会计科目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以及存货。所以要增加存货或投资性房地产中用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相关的会计科目,如院开发成本等。2.会计处理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纳入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所以要增加与此相对应的会计核算业务以及相应的会计处理。3.财务状况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相应的会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如院存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减少当期财务费用,进而增加当期利润,但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不得进行追溯调整。总之,新准则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与国际趋同,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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