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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融资会计,是指企业单位为了获取融资,需要建立的一套向债权人、投资人演示的,使债权人、投资人看到的是已经剔除无关业务的帐与表,从而达到直观、准确地了解企业单位财务运行情况的目的的帐套并最终形成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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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春节期间游览网页才看到你的提问。你提的问题很复杂。因我近期正在从事“政府融资平台统一会计核算”课题研究,所以我作一简短答复供你参考。1、关于制度选用问题。就市、县级政府融资平台而言,大多从事融资、土地开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功能,因此现有任何一种会计核算制度(含企业会计制度)均不能满足这类公司核算的需要。我在工作实践中是以《企业会计制度》办基础,并有选择地选用了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土地储备会计制度等制度中有关业务的会计科目,并揉合成一个完整的核算体系,才能得心应手。建议你尝试一下。2、关于利息问题。融资平台发生的利息也很复杂。尽管帐务上可以先计入应收(付)利息,但这不是它的最终归宿。最终承担利息的载体应当是在建项目工程成本,因此我建议把利息收支暂时作为过度性科目计入开发成本,然后每年年末按利息净支出和当年工程成本比重进行分摊,这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3、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融资平台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是作为资产长期占有,而是为土地出让或作为质押物去获得贷款。因此土地与利息相比更复杂。如果土地作为公益项目用地,则应计入公益项目成本,若作为出让或作为质押物则建议暂作为过度性科目计入开发成本,待最终用途明确后再转为土地转让成本,而不是简单地作为无形资产入帐。4、建议。政府融资平台是我国在特殊时期、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特殊企业,它是地方政府获得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延伸形式,因此它不能用一般的核算思维和核算思路。在帐务处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制度和实用相统一的原则。对我而言,与同仁交流既是我学习的机会,也是我获得调研资料的新途径。凡愿交流的朋友可用QQ邮箱与我联系(我较忙,不常在线,所以不要在线信息盒)。我的QQ号为:1147082453。对于我国中西部地区而言,我更愿作为一个志愿者无偿提供帮助。江苏省淮安市审计局退休干部 周林林201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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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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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借入资金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从证券金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借入。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尚未成立。因此,试点阶段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关于融券业务,证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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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具体核算,可以参考财政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或收取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应收利息/银行存款贷:利息收入发生的利息支出(向职工集资)借:利息支出贷:长期借款政府以交纳出让金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怎样账务处理?与企业的处理一样,计入无形资产。收到财政拨入的项目工程款又怎么账务处理(通过投资公司转拨到建设单位)。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收到时借:银行存款等贷:专项应付款转拨时借: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等剩余留用(经批准)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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