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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标准和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且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自最近一次注册起,已连续在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其中在境内事务所执业3年以上;第五条 申请人办理资格证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或《会计师事务所增设合伙人(股东)从业情况证明表》一式二份;(二)申请人报送的本人出具的《申请人近五年业务报告清单》(附件5,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以及申请人直接参与、能够证明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复印件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2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报告复印件须由事务所加盖公章确认),并且最近两年的报告应当是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的。如申请人由于级别原因没有签字权,由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证明,并附相应工作底稿原件;(三)如果申请人是原事务所股东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原事务所股权变更后的《档案机读材料》;(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省转所一式四份),并由转出事务所签字盖章;(七)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八)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九)在社保局打印并加盖社保局专用章的近半年在原执业过的事务所购买社保的清单或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购买社保的有关证明,如:退休证件;(十)申请人已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电子版本转所申请,并经转出事务所确认后的网页显示结果。(十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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