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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资料保管年限的规定(2022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归纳一下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 定期一般分为5年、10年和30年
一、需要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1、年度财务报告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二、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
1、原始凭证(含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2、记账凭证
3、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4、其他辅助性账簿
5、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三、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
1、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银行对账单
、纳税申报表
5、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抵扣联
6、出口凭证
7、未用作会计原始凭证的完税凭证 四、保管期限为5年的
会计档案
1、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2、已经开具、单独装订、未用作原始凭证的发票存根联
3、发票登记簿
小夜公主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实施会计管理,办理相关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和保障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做假账。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监督管理会计工作,查处会计违法行为;(三)管理会计人员,建立和实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四)规范会计人员培训秩序,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检查登记继续教育情况;(五)对会计中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六)对会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第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十条总会计师依法履行职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重要经济问题的决策。单位的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应当经总会计师会签;大额资金支出和报销应当经总会计师与单位负责人联签。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一条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主管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总会计师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条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選擇淡定
会计规章包括两种,即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地方政府规章。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会计地方政府规章,会计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规章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证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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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但不仅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上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拓展资料会计的概念: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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