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243

昆山angelababy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在监督中的规定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飞天小杨杨

已采纳

会计监督的内容

一、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三、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的概述

1、会计监督既是内部监督又是外部监督

所谓会计监督,是指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将《会计法》规定的各项内容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落实法律规定应依法办理的业务内容。会计监督是实施《会计法》唯一具体、有效的执业环节。从其范围说,它首先是内部监督但绝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性质。如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令言凿凿,十分肯定。各单位所取得的原始凭证绝大部分是由外单位出具的,当甲单位会计人员依法拒绝接受乙单位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时,甲单位会计人员正是履行了其监督职权。无疑,甲单位的会计监督就不只是内部会计监督其具有外部会计监督的性质了,事实上内部兼外部监督的性质。

2、会计工作范围、具体内容、工作程序、质量要求等均由《会计法》规定

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根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账薄记录五相符(账款、账物、账证、账账、账表);账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等等。

3、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由法律赋予,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法律保护

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已超出本单位,与第十四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前后精神是一致的。在这个前提下,《会计法》指出: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会计法》还明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入条),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同时严正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各单位会计人员行使监督职权绝不是个人的随意行为,而是法律赋其权并受《会计法》保护。

会计监督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注册会计师在监督中的规定

339 评论(13)

sunyang6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以及行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当独立、客观、公正,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诚信为本,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在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健康发展、高效服务的原则,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壮大。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七条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是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五)其他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依法认定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明复印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前款材料复印件时,应当核对原件。第十一条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执业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执业注册。准予执业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执业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执业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执业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五年;(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未满三年;(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五年;(五)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八)年龄超过七十周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被撤销执业注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但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12 评论(10)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