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兜里有糖布布
您好。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注册会计师 不一定 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出具的,不是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因此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而不是注册会计师。那注册会计师就没有责任?不是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通过一定的审计程序,何玲保证被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这有两层意思:一,是重大错报风险,如果只是小错误,或者说不重大的错误,则无所谓。何谓重大?意思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做出决策的错误。比如,我是投资者,我想投资某公司,但是如果我知道某个错误后我就不想投资了,那这个错误就是重大的。如果只是折旧少计算了几万块钱或者费用多报销了几千块钱,我作为投资者是不在乎的,那么这就是非重大错报。二,是合理保证。合理保证指的是不是100%的保证没有错误。因为注册会计师毕竟是外部人员,而且是普通人,不是神。他对企业的情况了解没有那么清楚,如果企业铁了心要造假,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就能发现。所以,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做了所有该做的工作,还是没有发现重大的错误,那么他就是没有责任的。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未查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注册会计师 不一定 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故意不作为,或者能力不足造成了报表使用者的损失,注册会计师是要负责人的。有时会被判处赔偿责任,在国外,这一惩罚是很严重的。

一口好锅
首先,企业责任和注会责任是两码事。注会按照执业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计,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保持了必要的谨慎,仍未发现错报,对企业舞弊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注明的,注会不负责。如果出具了不实报告,已不实审计额为限赔偿。详见《司法解释十三条》: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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