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qixiaqi
售价金额核算是指库存商品的库存计价,与销售收入无关。因为无论按什么价格销售,发生销售收入的分录: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这里并不涉及库存商品,销售收入都是按实际售价。结转销售成本时分录:借:主营业务成本(按预定售价,即库存商品入账价)贷:库存商品按照计算出的进销差价率结转差价时分录:借:商品进销差价贷:主营业务成本(如果商品进销差价是借余,则分录反之,销售就是亏损的)
独酌邀明月
楼上的朋友在这里回答问题千万不要信口胡说,这样会误导别人。商品进销差价一般是商业零售企业经营品种较多,采用进价核算比较麻烦,而采取售价金额核算时所用的科目。核算时会计只按预定的售价总额记账,不核算商品的品种、数量。例如:某商业零售企业购进商品一批,进货价值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项已转账支票支付,确定的售价金额是12500元,入库时:借:库存商品12500 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商品进销差价2500贷:银行存款11700本月收到销货款70200元借:现金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6000 贷:库存商品6000 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本月综合差价率=2500/12500X100%=20%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6000X20%=1200借:商品进销差价12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200
原谅未来的未来
1、这时按照确定的暂估价作为结转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从确定之日的下个月起计提折旧2、等办理完竣工手续时,将最终核定的成本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这时需要先红字冲销上一步的分录: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然后在按最终确认的成本入账: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这月的计提还是按照暂估价时确认的折旧额计提,从下月起按照新的成本计提折旧,但是需要注意新成本下的折旧要减去之前提过旧后的计算。拓展资料:1、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其调整如何进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2、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人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对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及其调整在会计准则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3、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明确固定资产暂估人账及其调整的税务处理,但纳税人应注意,此项规定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仍有很大差异:1)第一,在实际投入使用时,没有全额发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规定金额暂估人账计提折旧,但是缓冲期只有12个月,并且发票取得后还要进行纳税调整。2)第二,取得全额发票后,如果与暂估价格有出人的,税务处理上须进行追溯调整。该项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4、但对该规定,仍存在不少争议:如果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对计税基础进行调整时,相应地计提折旧适用追溯调整法,还是适用未来估计法;12个月内又零星取得发票,是否调整计税基础;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是否承认原来暂估确认的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等问题,笔者倾向于,1)第一,折旧调整适用追溯调整法;2)第二,12个月内虽未全额取得发票,但又零星取得发票,对取得部分可以调整计税基础;3)第三,12个月内未全额取得发票,承认暂估计税基础中取得发票部分,并继续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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