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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钱钱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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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笨儿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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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核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的复核检查工作。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本级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延伸核查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进行。第三条核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及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积极参予配合。第四条核查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核查结果,依法作出核查结论或处理决定。第五条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社会审计机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条核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核查中知晓的商业秘密。第七条核查人员与被核查的企业和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或被核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核查工作主要由财政监督机构承担,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核查工作的,由委托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章核检范围及内容第九条核查的范围包括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按不少于10%的比例组织核查。第十条核查重点是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完整以及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一、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事项:(一)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及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否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收支;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三)企业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包括成本)和利润。(四)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1、有无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3、随意改变费用(包括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包括成本);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五)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证、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统一核算,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七)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是否一致,是否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八)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年度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九)是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有无偷逃税收的问题。(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是否从其规定。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事项:(一)业务约定行为。是否依法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责任是否明确。(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合理地按照质量控制程序执行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逐级复核。(三)审计计划。是否制定审计计划,审计计划内容是否恰当、规范;遇特殊因素是否及时调整和修改了审计计划。(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所有应予关注的事项是否均实施相应程序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存在重大错漏。(五)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恰当。(六)审计结论。审计结论是否恰当,有无应保留而未予保留、应否定而未予否定、应拒绝而未予拒绝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与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是否充分、严密;审计结论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全面。(七)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是否按要求出具管理建议书,管理建议书提出的建议是否中肯、恰当。(八)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应予充分关注的事项,是否予以充分关注并按规定予以揭示。

邛崃知名会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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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撑了别跑

会计核查的内容也就是会计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账务检查。主要检查账务处理是否严格按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处理各项账务是否真实、正确、完整、合法.以达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内外账务的相符。 2、业务检查。主要检查各业务部门处理各项业务是否按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办理。 3、财务检查、主要检查财务收支计划的完成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收支和管理费用开支情况以及财务成果分配使用情况,检查的目的是督促企业讲究经济效益。增收节支,杜绝浪费,提高盈利水平。在对企业进行会计检查时,要采用多种方式配合使用,事前、事中、事后协调进行,既要有对经营结果的检查,也要有未雨绸缪的检查,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可以采用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间接检查和实地检查、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并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相互结合运用,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307 评论(12)

壹只头俩只脑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审计产生的根本动因。

(一)审计责任的类分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这是独立审计准则体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依据不同的标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有着不同的类分,如果从审计责任承担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如果从审计行为所违反的法定义务来看,可以分为审计职业责任与审计法律责任,笔者主张在后一种语境下适用审计责任这一概念。

一、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职业责任

现代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着愈发复杂化和技术化的趋势,因此传统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方式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其监督的职能。在这一背景下,就要求更为专业的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中立而公允的评价,以给委托人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决定的。世界各国基本都对注册会计师的准入设置了一定的条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的高素质。审计职业责任包括审计职业道德责任和审计职业工作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来讲,审计职业责任是指是审计人员从事审计职业在职业道德和专职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所谓的审计职业道德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本职业所要求的道德义务。注册会计师是一个专业群体,审计也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审计职业道德的规定不仅要符合一般法律委托以及民商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还要求注册会计师符合《审计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的要求。审计职业工作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在实际执业中,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施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并经过自己的专业判断,为审计委托主体出具真实,合法,公允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责任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当事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只是将纷繁复杂的行为中的一部分有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可归责的范围。在民商事法律交往活动中,主要还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注册会计师作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一方,其进行审计工作不仅受到审计职业责任的约束,还应该受到委托协议的约束。注册会计师在违反任何一种约束,给委托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损害的话,必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法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当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所承担的责任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方面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来说,因违约和过失,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欺诈则可能会使之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依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满足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会计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其他条件,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所设立的条件,而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多财务有限责任的形式。因此其责任承担的上限是受限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企业一般为上市公司或者具有巨额资产的大型企业。在进行审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成本很低,而基于违法审计却可能获得的收益却很高。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明显难以保持地位独立。事务所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大量接受审计委托,因此难以保证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培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原因所导致的法律责任也是重要的原因。

从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法律属性来看,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后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除非被审计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问题从而披露审计报告的有失公允之外,现时法律制度中缺乏对事务所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报告的监督追责机制。

注册会计师,是指通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

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在其他一些国家的会计师公会,如加拿大的CGA ,美国的AICPA,澳大利亚的澳洲会计师公会,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而不是中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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