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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lmars明尼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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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流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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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例」2007年5月13日,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20 000元。商品已经出库,但商品所有权凭证未发生转移,且未收到乙企业的汇款通知,甲企业还不能确认收入,则甲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发出商品 120 000贷:库存商品 120 0005月16日,乙企业以甲企业销售的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退回了该批商品,则甲企业的账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 120 000贷:发出商品 120 000如果乙企业并未退回商品,而是通知甲企业商品已验收入库,并向甲企业传来一张金额为175 500元(含增值税)的购货支票,则甲企业做账务处理为:收到货款,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175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000贷:发出商品 120 000(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例」某企业是生产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库存商品。2007年5月18日向其他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计划成本为70 000元,实际成本为65 000元。商品已经出库,但商品所有权凭证未发生转移,且未收到购买企业的汇款通知,则应做账务处理为:借:发出商品 70 000贷:库存商品 70 0005月20日,该企业收到购买企业的商品验收入库通知,并收到了银行的进账通知单,金额为93 60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位17%.则应做账务处理为:收到货款,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93 6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600结转销售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65 000产品成本差异 5 000贷:发出商品 70 000

发出商品会计政策

144 评论(11)

pangdaxiang

方式一: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23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34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方式一分析:当企业销售货物给商场时,由于商场并未全部确认进货处理,剩余部分只是一种代管形式存放在商场临时库存区,只有当在对外出售时,商场才确认为进货。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就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其优点是,企业无论与商场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都不会存在税务风险。但给企业却带来很多的负面影响:①、税收额外占用资金8.604万元(如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②、会计核算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规定;③、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难,由于企业在出货时就开票确认收入,但商场并未作进货处理,商场一般不会将增值税进项进行抵扣,将使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困难。④、当发生退货时,由于企业已作销售处理并已交纳相关税金,退货时会计、税务处理麻烦。

方式二: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到年底时将差异部分在“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但不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期末“发出商品”科目余额为=160-80=80万,并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

方式二分析:企业在商场确认为进货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开票,对与商场进货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发出商品”,这种方式的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是企业与商场销售合同中如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约定在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依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一来企业在与商场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将显得十分重要,如果企业未与购货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则依税法规定为直接销售,无论企业会计上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金额确认收入并开票,差额部分平时在“发出商品”科目中反映,只有到年底时才将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会计处理:

平时货物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160 万

贷:库存商品 160万

当商场确认购货100万时,企业依商场确认金额开票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发出商品 80万

年底将“发出商品”差额部分确认纳税:

借:应收账款 17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万

发出商品的税收占用资金:

增值税:17-80*17%=3.4万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万*(5%+3%)=0.272万

所得税:(100-80-0.272)*25%=4.932万元

税金占用资金额=3.4万+0.272万+4.932万元=8.604万

“发出商品”科目余额80万,在资产负债表“存货”中列示。同时开票税金17万在“应收账款”科目反映。

方式三分析:企业平时按商场确认的进货确认收入并开票,其差额部分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并不确认其纳税义务,只有到年底时才将企业出货与商场确认进货差额部分确认。这种方式处理的优点是克服了方式一的缺点,减少了企业平时在税金上的资金占用,给企业资金使用扩大了空间。但从流转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看还是无法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同时企业在年底对差额部分确认纳税同样也加重了资金的占用8.604万。

241 评论(9)

stella1135

同意ssueeq的答案。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确定收入的时候,不能结转成本,也不能转入收入。只能计入发出商品。等满足条件后,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196 评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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