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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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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eiya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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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发放工资和社保的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工资、社保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付工薪酬。

支付社保:

借:应付工薪酬/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支付工资:

借:应付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属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不用再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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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会计原理或基础工作规范而言,各类单位基本相同,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由此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设置及其定义与企业单位有所区别。行政事业单位为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类似企业的利润表)设置了五项会计要素。

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在会计要素的定义上,以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定义为例,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社保和工资的会计分录

131 评论(13)

qingkong88888

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拓展资料一、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的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计提社保费时: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库存现金(实发数)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计提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从工资代扣代缴: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具体包括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租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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莹火虫妹妹

发工资并从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保费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个人) 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实发数)。一、发放工资在前,银行代扣社保在后计提工资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的)销售费用(销售人员的)生产成本(生产人员直接公司)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计提社保费时: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单位部分)发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部分的社保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时:借:管理费用-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贷:银行存款/现金二、银行扣款在前,发放工资在后交纳社保费时:借:管理费用-社保费(单位负担部分)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贷:银行存款支付工资时:借:应付工资贷:其他应收款-社保费(个人负担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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