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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工作的主体有两个: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政府会计的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
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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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单位,一个会计主体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单位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独立地记录和核算单位本身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而不能核算、反映单位投资者或者其他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
会计主体是现代会计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会计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主要讨论和研究经济方面的问题。
政府会计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主体是指社团 、学校和公益事业单位等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单位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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