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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系统后需要输入会员证号、身份证号和验证码。会员证号就是初次注册时注协给大家发的非执业会员证书上的编码,如果在同一台计算机上多次登录,计算机会记住使用过的证件号码,每次输入首个数字后,在下拉框中会自动弹出证件号码。输入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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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登录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网站上,然后点注册按钮就行,与其它网站注册流程差不多一样的,就按上面的提示填写需要填写的东西,一步步按提示操作就没问题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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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申请人申请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注意:已经是非执业会员的,不要直接用会员证上的编号登陆,必须先核实系统中会员编号。方法:请先点击左边“信息查询”里“非执业会员”进入后,行政区划选择“河南”,并输入“非执业会员姓名”进行查询:(一)显示信息的,以显示的会员证编号以“非执业会员” 身份登陆;(二)未显示信息的,以“非会员”身份登陆。(一)“非会员”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根据页面提示,如果是“非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对于第一次登陆,没有登陆名的,应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注册:填写“登陆帐号、密码、密码确认、真实姓名”等,注册成功,页面提示点击“这里”返回登陆页面。(请务必记住登陆帐号和密码)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登陆帐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5、根据提示,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6、输入要注册的“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事务所名称”进行查询。7、根据提示,选择申请人员类别“全科合格人员申请注册或考核认定人员申请注册”,点击相应栏目前的小框,全科合格人员填写姓名和全科合格证号,考核认定人员填写姓名和考核认定批准文号,然后点击“确定”。8、填写“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意“本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简历”必须填写,点击“红加号”可以增加一条简历,填写完毕选择“下一页”。9、填写“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证明表”,点击“放大镜”,填写“执业证书编号”或“姓名”,查询,点击选择,然后点“确定”,填写完毕选择“下一步”。10、点击“保存”,系统提示“保存成功”。(对系统提示“不存在此全科合格人员信息”,如果全科合格证号录入没有错误,可以不予理睬)11、保存成功后,跳出本人申请列表,提示“办理状态-待事务所确定”,如果想进行修改、撤销或查看,可以点击“操作”中的相应栏目。12、关闭窗口,申请结束。申请人应请求所在事务所进行事务所确认。(二)非执业会员注册1、点击“注会专栏-注册会计师”,如果是“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的点击提示地方“这里”登陆。2、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非执业会员证号、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如无法登陆,身份证号码是18位的请改为15位再登陆,仍无法登陆请与省注协联系)3、选择“业务列表-转注册会计师申请”。4、以下步骤与非会员“5-12”步相同。二、事务所确认1、事务所登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网址同上。2、点击“注会专栏-会计师事务所”。2、点击“国内事务所总所业务”注意:如果是分所请选择左边“注会专拦-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3、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用户名即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或分所执业证书编号。4、选择“业务列表-注册会计师执业申请确认”。5、跳出“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待确认列表”,如同意,点击“提交决定”。6、填写“事务所意见”后,如同意点击“提交”;如不同意,点击“不受理”。7、系统提示“办理成功”,点击“确定”,关闭窗口,结束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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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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