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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大学生在系上获得的奖项可以有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优秀运动员等。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例: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规则: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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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在会计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河北省会计条例》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会计奖励,包括对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奖励。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进行会计奖励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进行奖励,应当遵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五条会计奖励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六条会计奖励分为省、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政府奖励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审批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部门奖励两类。政府奖励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部门奖励的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七条对会计机构的奖励为授予先进财会工作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的奖励为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独立核算单位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先进会计工作者的比例分别为不超过会计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五、千分之五和百分之五。省、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奖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比例,由本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受奖励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守财经纪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先进财会工作集体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违反财经法纪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二)勤俭节约,在开辟财源、节约资金、降低成本、扭亏增盈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三)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在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动管理工作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四)在会计事务管理、会计理论研究、会计电算化工作和财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五)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第十一条先进会计工作者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在下列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一)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二)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三)积极开展会计管理、会计教育、会计培训、会计电算化和会计理论研究;(四)业务技术有创新并取得较大发展;(五)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十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奖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者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第十三条评选享受奖励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应当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层筛选,层层选拨。具体选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依照《河北省省级职工劳动模范管理暂行规定》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的有关待遇。第十五条获得荣誉称号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一)因违反财政、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二)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第十六条撤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荣誉称号,由原申报单位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件,并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待遇。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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