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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乐冰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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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宝贝叫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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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一、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预期使用者获取鉴证对象信息的方式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所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2.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提出结论的对象可能是责任方认定,也可能是鉴证对象。此类业务的逻辑顺序是:首先,责任方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形成责任方认定,注册会计师获取该认定;然后,注册会计师根据适当的标准对鉴证对象再次进行评价和计量,并将结果与责任方认定进行比较;最后,注册会计师针对责任方认定提出鉴证结论、或直接针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责任方认定是否存在、注册会计师能否获取该认定,注册会计师在鉴证报告中都将直接对鉴证对象提出结论。3.责任方的责任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由于责任方已经将既定标准应用于鉴证对象,形成了鉴证对象信息(即责任方认定)。因此,责任方应当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责任方可能同时也要对鉴证对象负责。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获取了责任方认定,鉴证报告中都不体现责任方的认定,责任方仅需要对鉴证对象负责。4.鉴证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不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鉴证报告的引言段通常会提供责任方认定的相关信息,进而说明其所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说明鉴证对象、执行的鉴证程序并提出鉴证结论。二、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一)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承接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1)鉴证对象适当;(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三、标准不适当时的处理方式如果拟承接的鉴证业务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注册会计师一般应当拒绝承接该项业务。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1.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2.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四、已承接鉴证业务的变更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来变更业务类型的。委托人要求变更业务类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l)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2)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3)业务范围存在限制。上述第(l)点和第(2)点原因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五、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不适当的鉴证对象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后发现鉴证对象不适当,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不适当的鉴证对象还可能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后发现鉴证对象不适当,应当视工作范围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六、标准是否适当、是否适用于具体的鉴证业务同样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标准是否适当、是否适用于具体的鉴证业务同样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七、职业怀疑态度有助于降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这些风险通常包括:忽略了可疑的情况;在决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使用了不恰当的假设;对证据进行了不恰当的评价等。八、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证据收集程序。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4)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九、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十、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报告的情况1.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2.责任方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3.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如果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4.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会误导预期使用者。本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还可能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1)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2)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1)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2)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一)诚信会员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问题,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声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乏充分根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二)独立(三)客观和公正(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五)保密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职业检查,答复其询问或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决定是否披露涉密信息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会员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为法律法规所禁止;2.如果客户或工作单位同意会员披露涉密信息,是否会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3.是否已了解和证实所有相关信息;4.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5.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影响注册会计师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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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dierwill

摘要:该文结合我国实际,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非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及规模、缺乏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是影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提出了改善审计独立性的途径,即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审计委托机制,规范非审计业务,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扩大事务所规模,建立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关键词: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因素;对策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及商业正义的一道有力防线,审计独立性是该防线的基石;丧失独立性,审计意见价值甚微,审计职业的社会功效就不复存在。从安然事件到银广夏事件,凸显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透过对这些审计失败案的立体反思,我们应该认识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会计界只有严以律己,提高对独立性的认识与要求,行业的诚信才能得以恢复和发扬。一、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对独立性的影响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在多数情况下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它的持股单位一般是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而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管理和约束缺乏一种内在动力,这就造成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虚置。而对众多的中、小股东来说,假设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他们不会花费时间、精力去监督公司董事会。他们的理性选择是“等待”。这样,股东大会的职权难以得到有效行使,公司董事并未受到来自股东大会的真正制约,他们缺乏维护股东利益的根本动力,董事会无法起到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控制作用。同时,许多公司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重要成员,来自于持股股东的经营者实际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具有“合一”的倾向,公司经营管理层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另外,在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失效,企业管理当局作为被审计人同时担任了审计委托人的角色,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选聘、续聘、报酬等所有事项,扭曲了审计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破坏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可能,直接降低了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赖。[1](二)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注册会计师提供非审计业务(如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管理咨询)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长期以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既提供法定审计业务又提供非审计业务,会过多地涉足企业事务,从而与客户管理当局形成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亲密关系。虽然注册会计师不是决策者,但他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在提出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判断最好方案的整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一直与管理当局有亲密接触。这种接触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之间形成人格上的微妙的相互作用,从而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此外,注册会计师开展非审计业务,其质量可以用客户的经营成果加以衡量;同时,管理当局也是根据评估管理者的标准来评估他。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声望取决于他的成果。那么,注册会计师在非审计业务的结果中就不可避免地与客户存在着财务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怀疑。正如莫茨和夏拉夫所说:“一旦为公司决策提建议,咨询顾问与公司之间利益的相互依存性就开始发展。作为一个成功的咨询顾问,他因为自己的声望而与公司有了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而且,这种利害关系与专任职员的利益关系没有质的不同,只有量上的差别”。(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及规模对独立性的影响现阶段,从组织独立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是处于形式上独立而实质上未独立的状态。具体表现在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资金积累有限,抵御风险能力差,造成其与从前的挂靠单位有一定的依赖关系。这种明脱暗不脱的关系经常形成暗箱操作。毋庸置疑,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关系的不独立,充其量只能成为所挂靠单位行业或地域部门的一个控制机构,一旦行业、地区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矛盾,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以摆脱所属行业或地域部门自身利益的束缚,客观公正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事务所的规模也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重要因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尽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经历由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中,也曾面临诸多政府推动下的市场整合,规模有所扩展,但总体的规模与国际相比,仍差之甚远。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普遍偏小,业务收入偏低,不仅正常的审计业务难以规范,而且,由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公司,在经济上也不可避免会对大客户产生依赖,很容易被内部人控制的客户所收买,致使其难以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从而导致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独立性的缺失。[3](四)缺乏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也对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事后惩罚机制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最后一道防线。事后惩罚机制薄弱会使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事务所就会怀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我国相关法律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完善,而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追究的相关条款太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法律的不完善,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造成了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有法不能依,削弱了审计独立性。二、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对策(一)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审计委托机制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产权分散化基础上的权力制衡,因此建立以法人股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可以从制度上支持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具体做法是:建立以法人股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以法人股取代国有股在上市公司的主体地位,建立包括投资银行、投资基金、投资公司、个人、国家等多方投资主体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产权结构,解决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形成的国有股“一股独大”及“所有者缺位”的情况。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可以形成对经营者的制约机制,强化股东的控制权,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缺陷。此外,还可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制度,由审计委员会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报酬,定期与会计师事务所会面,了解审计进程和审计发现的问题,帮助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冲突等等。从而理顺审计委托代理关系,解决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现象,提高审计独立性。(二)规范非审计业务尽管非审计业务对独立性有影响,但不能因此而禁止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因为这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拓宽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选择范围和加快行业建设。理想的做法应该是对非审计业务加以规范。如:将审计业务和非审计业务由不同的注册会计师承担。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注册会计师实施与委托人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相一致的非审计业务影响到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大中型会计事务所一般在其内部将审计部门和咨询部门分开,各负其责。(三)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扩大事务所规模我国应大力推进事务所由有限责任制向合伙制转变。合伙制最能反映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职业特征,符合社会公众的要求,也是国际上最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合伙或独资制也是专业人士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采取合伙制,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业绩和命运紧密相关,更有压力和动力加强风险、责任、质量和品牌意识,自然也更能抵御来自公司经营者的不当意志。其次,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规模看,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量较大的客户的经济利益依赖性要比小会计师事务所小。当该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违法的审计报告并以终止委托相威胁时,大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其要求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而且大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长期发展,它们更在乎自身的职业声誉,而这种声誉才是它们长期稳定经济来源的真正基石。而小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短期的经济利益,会因为惧怕从此失去其主要经济来源而倾向于放弃自身独立性。[4](四)建立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加大对注册会计师造假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丧失独立性,触犯刑律的司法介入力度,追究违法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二是司法机关要抓紧研究和制定具体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民事赔偿责任细则,做到有法可依。三是抓紧建设包括企业管理当局、证券承销机构、法律顾问、大股东、内幕交易及股份操纵者,甚至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在内的行为规范,为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氛围。参考文献[1]安广实。改善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途径研究[J].财贸研究,2003,(4):118~122.[2]周朝仑。论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3,(6):83~85.[3]贺丽萍。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研究[J].北方经贸,2004,(4):59~60.[4]熊枫。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J].湖北财贸,2003,(7):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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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aze0102

主要因素有:(1)风险的重要性。风险的重要性是指风险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风险的后果越严重,就越需要注册会计师关注和重视,越需要精心设计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审计程序。(2)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越大,同样越需要注册会计师精心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3)涉及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特征。(4)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控制(尤其是人工控制还是自动化控制)对注册会计师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具有重要影响。(5)注册会计师是否拟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时预期内部控制运行有效,随后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就必须包括控制测试,且实质性程序自然会受到之前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综合上述几方面因素,注册会计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为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总体审计方案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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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虹星607

在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风险的重要性。风险的重要性是指风险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2.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3.涉及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的特征。4.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5.注册会计师是否拟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时预期内部控制运行有效,随后拟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必须包括控制测试,且实质性程序自然会受到之前控制测试结果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可以采用综合性方案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即将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与实质性程序结合使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如仅通过实质性程序无法应对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必须通过实施控制测试,才可能有效应对评估出的某一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如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评估程序未能识别出与认定相关的任何控制,或注册会计师认为控制测试很可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就是适当的。无论选择何种方案,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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