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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24044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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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念旧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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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一)申请条件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1、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起人;(2)有十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五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对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数额,作出不低于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规定。2、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2)为事务所的出资人;(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4)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3、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事务所执业,并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4、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担任, 有关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1)有二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以合伙人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2、申请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五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3)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谋取工资收入的工作;(4)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只出资而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的人员;(2)超过国家规定职龄的人员;(3)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员;(4)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人员。4、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其中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集体作出决定,并推举主任会计师一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必须由合伙人担任。(二)申请条件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第五、六、七、八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第四、五、七、八条)(三)申请方式 书面(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1)事务所章程(草案);(2)发起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3)出资人简历、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4)出资人协议书;(5)拟任主任会计师人选的有关资料;(6)出资证明;(7)其他注册会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鉴定;(8)其他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9)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事务所章程(草案)、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2、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财政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送下列文件:(1)合伙人协议书;(2)各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的证明;(3)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4)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5)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号的有关规定, 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发起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发起人之一××担任。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发起人签名:××××年××月××日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财政部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做为合伙人,申请设立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首任主任会计师由合伙人之一××担任。本事务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本会计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注册会计师承诺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注册会计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遵守职业道德,保证执业质量。全体合伙人签名:××××年××月××日有关事务所设立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请链接到北京会计网首页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查询。二、受理(一)受理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三)岗位及职责岗位:财政局会计处职责: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3、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三、审查(一)审查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二)审查依据: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重点审查第五、六、七、八、十条)、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重点审查第四、五、七、八、十条)。(三)审查岗位:会计处(四)审查时限:30个工作日四、决定(一)审定标准 :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55号、关于印发《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93)财会协字第110号文的有关规定。(二)岗位及职责: 会计处岗位:北京市财政局职责: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出具相关文书。(三)结论及送达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决定。审批机关作出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并向申请人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送达时限 :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文件或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报审批机关备案。六、监督检查举报

注册会计师办理入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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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mi595629661

首先您要考试通过得到注册会计师证 然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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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venweish

以下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流程以及条件: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 记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 (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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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xiaANDY

地方考办在发放全科合格证书时,会同时督促其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按规定,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自其注明的批复文件日期起,五年内必须加入协会,否则逾期入会需要加试课程。 一、关于非执业会员的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二、执业会员的申请 已在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2年以上,且其中最近2年内至少有1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但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三)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申请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香港会计师和澳门核数师,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之一的,已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等同于相等时间的中国境内审计业务工作经历。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自行提交注册申请: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三)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表。 香港会计师、澳门核数师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审计业务工作经历,分别由香港会计师公会和澳门注册核数师公会出具相关证明,替代上述材料。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上述材料。 (七)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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