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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开森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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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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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资产未评估出租会计责任

228 评论(8)

苏州齐惠壮士

您说的不明确,未作资产评估没有什么法律责任吧!如果说你所出资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由你所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的法人以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是合伙,应当以自己的所有财产和其他合伙人就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21 评论(12)

不想在你身后

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1、初始计量借:使用权资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预付账款(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预计负债(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2、后续计量(1)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时: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2)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减少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贷:银行存款等(3)因重估或租赁变更等原因导致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时,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1、初始计量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业务不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可借可贷)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2、后续计量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知识点推荐,可以了解查看:融资租赁租金账务处理是什么融资租赁租金计算会计实务知识点解读,考点分析可以关注中级会计实务栏目。关注环球网校新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

113 评论(10)

夜月叶耶也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五)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八)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三)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四)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五)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的;(六)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三)违规拆借资金的;(四)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五)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七)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八)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的;(二)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三)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的;(五)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非主业投资的;(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五)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六)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七)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供担保的;(四)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四)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五)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六)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八)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九)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除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四条以外,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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