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81

19870629侠女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档案法

2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小琪1128

已采纳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法

282 评论(11)

咖啡熊33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等三十一条。

117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