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眼女汉子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所,是指因业务发展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在其所在市、县以外的地区发起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第三条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分所可以在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内设立,也可以跨省级行政区设立,但不得在事务所所在市(城区)、县设立分所。第五条事务所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除申请设立分所外,事务所不得以其他方式设立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第六条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事务所依法成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二)在分所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客户;(三)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应当在200万元以上;合伙事务所的净资产应当在100万元以上;(四)从业人员80人以上,其中包括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不少于30名;(五)上一年度业务收入达800万元以上;(六)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分所的,事务所条件由各省级财政机关规定。第七条分所名称统一采用“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的称谓。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八条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10名以上60周岁以内的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二)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在省级行政区内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条件由各省级财政机关规定。第九条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应向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接到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有关材料后,应在10日内为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第十条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向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事务所的章程;(二)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四)分所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五)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六)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七)分所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八)分所所在地客户名单。跨省级行政区设立分所的,应当同时提供事务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一条省级财政机关应当自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财政机关主管厅(局)长。事务所申请报告所附材料不齐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及时退回,并通知事务所补充。事务所提出设立分所的申请后,审批机关超过审批期限未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且无正当理由的,事务所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第十二条省级财政机关批准设立分所,应当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主管部长,由财政部主管部长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应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第十三条事务所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20日内,到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其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接受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分所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分所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免并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冰箱在说话
一、事务所运行机制问题近一年来,我们采用座谈、走访等方式对广东省的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运行机制上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1.项目经理复核环节失控,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项目经理的复核是保证三级复核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环节。然而,在审计实务中,由于项目经理复核环节失控,三级复核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在于:(1)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只是简单地将项目经理的收入直接与其审计业务数量挂钩,而较少考虑其审计质量;(2)项目经理承担的审计风险甚微,审计风险基本上全部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或合伙人,下同)承担。虽然《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办法,即警告、暂停执业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但是由于多数项目经理只准备在这一行业工作几年后再跳糟,因而实际上对违纪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并不大。2.出资人之间不团结,会计师事务所内耗和执业行为短期化非常严重。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并未按《公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建立事务所内部管理体制,出资人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矛盾,内耗和经营行为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3.执业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要集中于每年1月初至4月底,一些事务所在元月初大量招人,5月份便大量解雇人员,或在元月初大量接受大专院校实习生。这种状况造成非专业熟练人员“挑大梁”,严重地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也使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难以真正有效地展开。4.不正当竞争现象盛行。审计市场的运行机制并没有因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而得到明显地改善,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是通过采取竞相压价、分成回扣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来招揽客户和保住客户。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审计关系中,三者(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质上已转化为二者(企业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企业经营者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丧失了独立性这一最基本的特征。于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业竞争中为适应这种失衡状况,甚至与被审计单位共谋作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虚假出资报告”等。不少学者认为,中国审计市场的主要需求者是政府主管部门,而非真正的市场,取得这些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是能否取得市场份额的关键,审计质量成为次要的因素(刘峰、林斌,2000年)。这种“竞争”的结果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优胜劣汰,相反,是不断出现经济学上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一些独立性较强和审计质量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未能提供符合客户或地方政府官员要求的审计意见而遭受市场的排斥。5.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目前,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人员过剩,有些人员的执业素质较差,不适合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但是又很难将其辞退;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执业人员又太少,无法按执业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和配备执业人员。这种不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也严重地挫伤了一些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的积极性。二、事务所内部治理对策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只是初步完成了由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制向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奠定了基础。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尽快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1.建立一套规范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脱钩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应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一套规范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出资人大会、发起人会议和监事会等内部管理制度,真正落实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凡是涉及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和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主任会计师的确定和更换、经营方针和策略等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出资人大会审议通过;在事务所章程中,明确规定主任会计师的产生办法,包括每届任期、违规处罚及罢免等条款,并经发起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根据章程的规定民主选举主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应对出资人的增补和退出作出明确的规定,使优秀的注册会计师能够通过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出资人,而某些不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的或不能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团结协作的人,也能够依照规定的程序离开事务所核心层;建立和健全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一般职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制定一套较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能够体现执业能力、责任的公平分配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并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2.严格执行审计质量监控制度和三级复核制。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认真评估审计项目的风险,并由主任注册会计师严格把关。对审计风险较大的项目,应坚决拒绝签约。其次,应该统一规范各种审计业务工作底稿的形成过程和要求,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有效性,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第三,应该对审计业务过程和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严格的三级复核制度,确保每一份审计业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此,必须将复核人的复核内容、要求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化,尤其是应与其承担的风险和利益挂钩。3.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执业人员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业会计师的综合素质。注册会计师职业不仅风险高,而且专业知识更新速度快,这就要求执业人员必须不断“充电”。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业务培训列入工作日程,拟定规划,切实落实。尤其是应该针对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执业状况,加强“审计风险”、“执业程序”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增强注册会计师识别与防范审计风险的能力。同时,还应把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结合典型事例进行一事一议,通过“会诊”、“剖析”来提高事务所的整体执业水平。4.及时进行事务所人力资源的整合。人力资源的整合主要包括出资人的变更,主任会计师和部门经理的确定,对高素质注册会计师的使用和一般人员的安排等。首先,应将不适应注册会计师执业要求的或不能与大多数注册会计师团结协作的出资人依照事务所章程规定的程序请退会计师事务所。其次,应根据事务所章程的规定,通过发起人会议民主产生主任会计师,再由主任会计师提议并经发起人会议同意后聘请各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选聘有关项目负责人。推选出具有专业管理才能、精明能干、在发起人和出资人中享有威信并能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主任会计师,是保证出资人大会的经营决策和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第三,应加强与高素质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沟通,为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其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实惠。同时,对于职业道德差和执业素质低下而可能给事务所带来较大执业风险的人员,应坚决将其辞退。5.大力发展咨询服务业务,拓展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除审计、会计咨询、资产评估等传统业务外,还应根据客户的需要拓展新业务领域,逐步开展投资咨询、管理咨询、IT咨询、税务咨询、清算等新的服务业务。如代企业办理设立注册登记手续,协助企业拟定协议、合同、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进行投资环境评价,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与分析,企业并购目标的选择与分析,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职工教育与培训项目设计等。6.通过同业联合与并购,实施规模经营战略。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4000多家,其中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凤毛麟角,同时大多数事务所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不具备承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更不具备与国际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实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措施形成规模大、服务功能强、内部管理严格、执业质量高、布局合理的事务所集团。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实行跨地区的同业强强联合,也可加强与国外大会计公司合作,利用其庞大的业务网络、先进的管理经验、规范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扩大自己的经营规模,全面提升其竞争力。三、事务所外部治理对策1.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审计委托代理关系,扩大审计市场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有效需求。扩大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市场需求后,会计师事务所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将会更自觉地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优秀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将会不断扩大,而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将面临较大的法律诉讼风险,从而可以有效抑制“道德风险”行为。2.将有限责任事务所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不利于强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感,易造成事务所执业行为短期化。因为,一旦事务所发生诉讼赔偿事件,出资人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防范风险的作用甚微。并且,如果注册会计师出现重大的过失,其责任却主要由事务所来承担。因此,有限责任事务所应进一步改制为合伙制,使执业注册会计师真正成为这个行业的主体。3.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专业监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行行为进行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促使各事务所严格按行业规范执业,出具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对扰乱审计市场的行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严惩不贷。
果冻爱之梦
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结构 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历史很短且走过一段弯路,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不太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突出表现为审计质量制度体系不完善、不健全。我国目前审计质量普遍低下的局面与此不无关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体系为整个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健康、高效运转提供制度保障:在组织方面,其规定了体系中人的机构设置、人的职责,这是体系运行的基础;在体系的日常运行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的基本制度,比如体系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质量监控政策、信息收集与处理方面的规定、项目组如何产生、争议的处置、计算机体系的使用管理、保密、奖惩等;在具体项目的执行方面,规定了审计项目执行方式;在体系的维护方面,规定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方式、体系的定期检查和改善等。因此,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体系维护制度组成。 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 组织制度 1. 事务所的组织机构设置。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是一个一个的项目,各个项目的内容不完全相同。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应体现这种特点。因此,事务所内部的组织结构一般是以项目负责人职权为主要权力的项目式矩阵结构。在职能上,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体系应满足决策、执行、监督的分立与协调,既体现分工的专业化效率,又确保互相牵制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 2. 事务所的职责分工。组织分工主要解决事务所管理层级的设置和职责的分工安排等问题。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置、调整组织架构。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组织分工一般采取所长负责制和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会计师负责制,其主要区别为:前者是由所长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和业务负全面责任;后者则是由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为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两种组织形式的组成人员都包括: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 管理制度 1.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①独立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心态在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人或其它机构。为保证独立性,当存在《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所述的各种利害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坚决回避。建立注册会计师个人家庭关系、投资参股行为的登记及变更登记制度,特别注意不应因某一注册会计师工作能力强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户是由其自行联系的,而放弃对独立原则的考虑。与客户存在某一利害关系时,也不能因这一关系比较隐秘而心存侥幸地放弃对独立原则的遵循。②客观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对相关审计项目的调查、判断及据以形成审计结论时,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克服主观臆断、注重调查研究,从而作为恰当的专业判断。不应因利益的驱使、客户的许诺、权力方的保证而放弃专业判断或改变审计结论。③公正原则。注册会计师执业时,应以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不为权势和利益所动,以严谨的态度、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过硬的执业本领从事各项审计工作。没有公正的执业态度,便没有客观的判断。坚持公正原则,是保证执业质量的起码要求。 2. 质量控制政策。从管理制度方面来阐述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从以下方面来制定和运用质量控制政策。①全面提高执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执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当达到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应该以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全体执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②合理的工作委派制度。在日常审计业务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环境所要求的具有技术训练和业务熟练水平的人员。③完善的督导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分级督导制度,所有层次的工作均应当得到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以合理保证完成的工作符合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具体规定。④健全的咨询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咨询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适当知识和技能的有关专家和学者,并且要善于利用专家的工作。⑤完善业务承接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外承接审计业务时,应该量力而行,既要考虑到自身的实力、经营范围和独立性,也要仔细分析和研究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信誉度和品行。⑥有效运行监控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监控质量控制政策的持续性和其运行的有效性。 3. 知识管理与人员调配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要重视员工的组织学习。由于事务所从业人员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并需要不断地补充以跟上准则和相关财务制度的修改,因此,加紧对员工的培训以及对CPA的后续教育是注册会计师保证执业能力的前提。事务所应当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员工培训。对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部门经理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后续教育,加强对新知识、新制度和准则的学习,以跟上实际需要。在对员工的培训中应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风险意识和进取意识。通过员工培训,使员工接受事务所文化的熏陶,将事务所文化根植于每位员工的心中,并用事务所文化统一员工的意志,使其才智得到充分的发挥。 4. 事故处理制度。建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即对审计工作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处理。当审计工作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职责划分找到相应的负责人,并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与其考评挂钩。此外,不少事务所存在质量事故是由于各层次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出现问题。同步协调是指事务所中所有相互依赖的环节协调起来,并与事务所的整体目标相联系。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同步协调就会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整,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这种协调需要事务所高层管理者的参与。因此,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事务所应加强人员之间的同步协调工作。 5. 考评与奖惩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知识密集性的行业,优秀的人才是事务所发展的重要基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员需要从观念上把注册会计师当作资产而不是成本,在考评与奖惩制度的制定上充分考虑员工的利益,不要处处讲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要实现双赢的目标,力求事业和员工的共同成长。考评与奖惩制度包括建立合理的分级绩效考评体系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激励机制。 (三) 业务执行制度1. 承接与保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承接是审计服务循环的起点,保持业务即决定客户持续的过程,也是会计师风险管理计划最重要的一项要素。业务的承接与保持在于确保所承接与保持的客户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标准:高品质的企业与高品质的管理阶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最大的单一风险可能是与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关联的客户的品质不符合事务所的标准。因此,识别客户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防范审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以前曾接受委托业务的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以往的实际情况,考虑此次委托的目的是否与以往一致及对审计过程及结果的影响;对初次接受委托的委托人,应初步考查其业务性质、所处行业及内部控制制度状况,并考虑本所完成该审计业务的实际能力。对即使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无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业务,应考虑拒绝接受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对近期已更换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着重考查管理当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诚实。对频繁更换重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应重点考查更换的原因、委托人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是否已陷入财务困境。对委托人示意出具不当或不实证明的,应拒绝接受委托。因此,在接受新客户或继续接受原有客户的委任前,应对该客户进行评估。决定接受或继续接受委任时,应考虑客户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的品德、本身的超然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服务客户的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观念、其他风险因素。其中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管理阶层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管理阶层品德即客户的诚信;管理阶层对正确财务报告及有效内部控制之承诺与重视;企业之未来性或生存能力。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服务客户的能力包括: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的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承接与保持业务的程序为预备性调查;形成记录;持续考察与评价。 2. 计划与执行业务。执行审计业务有相当多的步骤,通常把整个审计过程分为审计准备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并把审计实施阶段称为审计外勤工作阶段,把审计报告阶段称为完成审计工作阶段。①审计计划。审计计划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科学、合理的计划可以帮助审计师有的放矢的去审查、取证、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从而实现审计目标。计划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信息体系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重要性;分析审计风险;编制审计计划、最后审核审计计划。②审计执行业务。审计执行业务是根据计划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和方法,进行取证和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执行业务出于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与评价,调整审计方案、进行实质性测试。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交易处理、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及其它数据结果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上述两项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③审计完成阶段。审计完成阶段是实质性的项目审计工作的结束,其主要工作有:整理、评价执行审计业务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期后事项;汇总审计差异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适当披露;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3. 利用专家工作。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及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会同被审计单位或独立获取专家的报告、意见、估价和说明等形式的审计证据。实施利用专家工作的监控需要清楚地回答如下的问题:什么是专家;要专家干什么;事务所是否需要专家;所聘请的专家能否有专业胜任能力;这些专家是否客观、独立;如何评价专家工作的结果;如何在审计结论中反映专家的工作。只有对利用专家的工作进行适时监控和规范,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才能满足审计的需要。 4. 获取证据。审计证据是审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审计证据在数量上应满足充分性的要求,在质量上应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运用各种方法如:检查、监盘、查询与函证、观察、计算和分析性复核获取证据,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要进行综合的整理、分析和评价,以确保审计证据能满足审计目标的要求,形成客观正确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并且整个审计过程都必须记录在案即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5. 形成工作记录。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任务,到后续审计时检查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都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这些记录反映了审计人员的详细的工作过程、分析判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与意见等,构成了审计工作底稿。6. 编制和发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业务的最终产品,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到证据充分、意见适当;审计报告在签发之前必须经过三级复核;签发审计报告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 7. 复核。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所完成的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①项目负责人依变化的审计事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修订是否适当有效,助理人员是否已及时修订并实施了具体审计程序。②对委托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是否准确,对检查风险的确定是否满足可接受的最低审计风险水平的要求。③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描述及执行情况的判断是否正确,助理人员据此所确定的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范围及具体方法的采用能否保证发现已存在的重大错误及舞弊,结合管理层对已存在的重大审计问题的态度、采取措施的方式及最终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复核审计意见的表达类型及方式是否恰当。 (四) 维护制度 1. 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减少生产次品和提供低服务的可能性。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执行。执行是一种暴露现实并根据现实采取行动的体系化的方式,执行的核心在于三个流程:人员流程、战略流程和运营流程,它们之间彼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制定一个方面的流程时,必须考虑到其他方面。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制度需要评估考虑事务所现有的人员能力、事务所的发展战略和其具体的管理操作方式。事务所最高管理者也必须亲自参与评估过程中,以保证评估的顺利进行和有效性。 2. 检查与调整制度。事务所应当制定检查计划,项目负责人要对助理人员执行的审计程序及所形成的审计结论实施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其所完成的具体审计工作是否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及本所业务规范的要求进行;是否对已完成的审计工作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予以记录;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审计问题或重大审计事项并判断其对审计结论的影响程度。如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决定是否追加或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从而达到最终审计目的。检查计划通常包括检验和复查两个方面。检查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完成的,也可以委托所外人员来执行。检查程序主要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权责划分。事务所应设计、制定检查程序的目的和程序表,有关检查范围的指引,建立检查活动的时间表及为检查者与审计小组提供解决异议的程序。 三、 结论 制度体系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子体系之一,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是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得以健康、高效运行的基础。本文首先探讨了制度子体系的整体结构,认为制度子体系主要由体系组织制度、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执行制度和维护制度等四个方面组成,然后阐述了各类制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从体系的角度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是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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