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女游浆糊
东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主讲老师:王颖,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税务师协会会员,就职于天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理论基础殷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特点及命题规律有较深的研究,是知名的实力派辅导专家。授课特点:讲课思路清晰,重难点明确。善于通过系统化的内容梳理帮助学员打造扎实的会计基本,通过经典化的案例演练帮助学员掌握牢靠的实务技巧。语言简练,声音甜美,深入浅出,化繁为简。东奥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主讲老师:胡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纳税筹划师,曾在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任职财务经理长达9年,现专业从事财税培训工作,同时担任多家企业财务顾问。具有深湛的财税理论基础及丰富的财税实战经验。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形象生动,互动性强,擅长理论联系实际,灵活运用丰富的案例剖析知识点,加强学员理解记忆,擅长用图表“翻译”教材中的重难点,方便学员快速掌握。东奥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讲老师:郭守杰,经济学博士,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财会类“经济法第一人”。授课特点: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东奥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讲老师:黄洁洵,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只需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东奥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讲老师:陆中宝,法学硕士,副教授,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的考前辅导,拥有多年教学经验。授课特点:讲课声情并茂,通俗易懂,语言风趣诙谐。喜以“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疑难法律问题,善于总结分析规律性的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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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
1、未投入的使用的房屋,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能不能扣除折旧?
答:可以扣除,新房子可扣,新设备不可扣。
2、代扣和计提有什么区别?做题时怎么区分是代扣还是计提?
答:计提是企业在计算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国家计提基础和比例计算确认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代扣是企业代替相关部门从职工工资代扣代缴由职工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计提时贷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代扣时借方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等。
3、材料成本差异超支计贷方还是借方?
答:材料成本差异要区分入库和发出,借贷表示的含义不一样的。建议不要死记,结合题目分析是超支还是节约。就想成你在生活中买菜,花超了预算就是超支,花少了预算就是节约。所以这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具体借贷含义我不解释,建议结合题目分析。
4、获得的存款利息是营业外还是财务费用?
答:获得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贷方,费用贷方表示减少(费用减少,利润增加),一般和银行打交道的多用到的是财务费用。
5、合同履约成本和生产成本有什么区别?
答:合同履约成本,相当于之前的劳务成本,是归集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摊销,摊销转入当期损益。生产成本是归集制造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最终形成存货,转入库存商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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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思路要转变。
1月份初级会计考试经济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学习内容全部都是大税种的内容。在每年的考试中,大税种考查往往侧重于整体框架性的计算,税收优惠很少结合计算题考查,大多单独设置记忆性试题考查。不过,2月份开始,除了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全部都是小税种的内容。在以往年度的考试中,小税种由于本身内容简单,往往会杂糅各种优惠政策结合考查小计算,特别是每年的最新政策要高度关注。因此,本月在学习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小税种时,我们要顺势而为,特别要注意学习各个小税种的税收优惠。否则,学错了方向,就很难达到学习效果。
1. 最新政策要把握。
通过最近几年初级会计考试的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看,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内容变化较大,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整个税法体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先的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尽管2019年已经考查过一年新个人所得税法,但重难点很多,比如:汇算清缴的情形、综合所得的范围与计算等等,新的内容仍然有很多尚未进行考查。本月在学习个人所得税时要高度重视。此外,小税种最近几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较大,几乎年年都会有变化,例如: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往年度未通过的考生在学习上述内容时,务必要掌握最新政策。
3. 不可轻视小税种的学习。
很多初级会计考试考生在学完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后,都会长长舒一口气。这是因为第6章的内容除了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税种本身几乎没有理解难度,计算相当简单,步骤简化很多。这就导致部分考生在学习小税种时,往往较为轻视,学习速度过快,囫囵吞枣,出现“消化不良”的情况。在此,特别要提醒各位考生,小税种虽然内容简单,易于理解,但真正考试时,往往会结合其他内容提升考题难度,学习时要融会贯通,由点及面的学习,深入理解与把握。别让小税种考题成为你通过考试的绊脚石。
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的学习之旅没有回程票,虽然在旅途中困难繁多,但只要我们向前看,拼搏到底,不辜负时光,一定能够通过考试。祝愿大家早日取得证书!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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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形式和分类(一)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5)自治区法规。(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也称地方规章)两种。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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