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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造假案例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派神)是甘肃省兰州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是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因披露虚假利润等违规行为,2008年4月14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张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公司财务总监金明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等。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原控股股东控制期间,原董事长张晨蓄意犯罪,隐瞒董事会,未按规定披露公司的外贸业务、与关联股东的交易,特别是大额对外担保等重大信息。为此形成的虚假利润300多万元,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ST派神在2008年年报中的“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指出:“本届董事会认真汲取教训,深刻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挥作用1形同虚设,致使犯罪分子再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事实是这样的吗?ST派神幡然醒悟了?认真分析一下2008年年报,真相即刻揭晓。虚假利润,就像幽灵一样,继续缠绕着ST派神。与以前不同的是,2008年的会计处理表象是合理的,但没有如实反映交易的本质,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资抵债的会计计量在2008年年报中,ST派神的无形资产增加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项土地使用权“系根据本公司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三毛集团以其所持有的土地抵偿欠付本公司的款项。该土地使用权的入账价值44242500元系根据甘肃方家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甘方估字[2008091]号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评估方法为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三毛集团是ST派神的第一大股东。根据上述信息,如果不存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会计处理比较容易,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应收账款”;如果以前年度计提了坏账准备,则借记“坏账准备”,贷记“资产减值损失”。回到年报,看一下这四个账户的明细账,就可以看出会计处理是否恰当,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如实反映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1“资产减值准备”中的“坏账准备”明细账如表1所示。表1说明,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在2008年大幅度减少,坏账准备被巨额转出。2“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中的“坏账损失”明细账2008年度的余额为-31935873.38元,年报中没有详细披露这次以资抵债交易发生后,冲回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但从表1和年报,可以判断冲回的金额为3065.39(2019.94+1045.45=3065.39)万元。3应收账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款项共27066441.29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20199394.79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其他应收款部分,年报中作了如下信息披露:“本公司对应收三毛集团及所属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共计19366583.94元,在以前年度已计提坏账准备10454539.15元,本年度三毛集团用土地偿还,原估计计提比例是根据三毛集团偿债能力作出的,原估计计提比例合理。”4“无形资产”账户的“土地使用权”明细账如表2所示。从表2可以看出,2008年度新增44 242 500元的土地使用权,与前述吻合,即为三毛集团偿债所转让给ST派神的土地使用权。此外,在ST派神与三毛集团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中,双方同意以评估值4 424.25万元为依据,抵偿三毛集团占用ST派神的资金4 643.30万元,不足部分219.05万元采用现金方式一次性归还。2008年年报中“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月17日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通过各账户明细账和《以资抵债协议》,可以看出,ST派神在以资抵债交易过程中的具体会计处理是:增加无形资产4 424.25万元,增加库存现金219.05万元,减少应收账款4 643.30万元;转出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3 065.39万元,转回资产减值损失3 065.39万元。以资抵债的会计确认会计处理有两个很重要的步骤,即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上述会计处理过程中,会计计量没有问题,会计确认,尤其是无形资产的确认则需要进一步验证。这里主要分析土地使用权这一无形资产的会计确认问题。为了保证“以资抵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ST派神考虑得相当周全。在《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抵债的报告书(修正草案)》(2008年11月26日公布,以下简称“报告书”)作了详尽的披露。无论是董事会、独立董事,还是独立财务顾问,都对该交易事项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发表了正面意见,这样看来,以资抵债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了。至于合法性,该报告书中披露了律师结论意见:“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资产置换所必备的协议、文件齐备,内容真实合法,且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由此看来,上述以资抵债交易的合理性,以及交易本身合法性,具有较高的可靠性。而且从会计计量上看,ST派神的会计处理是没有瑕疵的。但是,从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上判断,就不难发现,“以资抵债”的会计处理是站不住脚的。百密一疏。ST派神在2008年报和报告书中都露出了以资抵债交易的瑕疵。ST派神“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立即按照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向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手续,同时积极筹措资金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契税,于2009年1月19日取得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通知书》,通知书下达给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通知书明确指出三毛集团面积为37 592.39平方米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手续,通知西固分局接此通知后,完成土地登记注册发证工作。三毛集团已按有关规定将申请和相关文件提交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答复,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三毛集团该宗土地在取得宗地图四至单位盖章同意后,将进入土地公示阶段(一个月),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土地证。”报告书在“交易标的介绍”部分披露:“由于本次以资抵债的土地使用权均由三毛集团以划拨方式取得,故就目前来说此宗土地使用权尚属国家所有,没有明确客观的账面价值。三毛集团必须取得此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进行本次以资抵债交易。三毛集团在因无力承担土地出让金而无法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由划拨变更为出让,从而导致一直无法实施以资抵债方案的情况下,2008年4月提出将上述拟抵债的土地全额转增国家资本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由三毛集团抵顶给本公司的解决方案。2008年10月,该方案获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08年11月14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关于给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评估结果初审意见》,审查确认了该宗土地评估事项。2008年11月24日,三毛集团取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兰州三毛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化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复》,完成了土地使用权评估备案,并同意对上述拟抵债土地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变更和登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在年报“董事会公告”部分披露“2008年12月16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毛集团即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偿还了219.05万元欠款。三毛集团用于抵债的土地产权证手续正在办理中。”由此看来,还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三毛集团获得以资抵债交易中被其转出的土地使用权。换言之,三毛集团在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把这一貌似已经归属自己的资产转让出去,偿还自己的债务。更有甚者,ST派神在根本就没有获得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将其确认为自己的无形资产,不仅如此,从表2可以看出,ST派神还对该项资产进行了摊销;更让人迷惑不解的是,ST派神堂而皇之、顺理成章地将以前的坏账损失冲回,金额与2008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3 365.92万元)相差无几,超过了利润总额(2 929.17万元)。这样,就不难推出:如果没有前述的会计处理,ST派神2008年报中的净利润为负(不排除,其采用其他方法调节利润),那么2007年的盈利,对于脱帽来讲,可谓是功亏一篑。结论2008年4月,ST派神刚被证监会行政处罚过,前车之鉴,后事之师,这一古训在这儿失灵了,被ST派神挡在门外。ST派神的这一做法,发人深思。关于资产的定义、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笔者认为,这些基本的知识和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和财务负责人,是再清楚不过了;作为“守夜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也是心知肚明。犯下如此低级的错误,只有一种解释:两者形成了合谋,争取早日脱帽。如果不是出于这一目的,为什么拖了数年、没有解决的债务问题,竟然会在2008年的最后36天内,一下子解决掉了。一块没有土地证的土地,既帮助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又增加了债权人扭亏为盈、早日脱帽的几率。妙哉!怪哉!

虚假会计信息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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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大兴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00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00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00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答案补充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00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01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01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答案补充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 答案补充 真相-----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00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0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00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 答案补充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答案补充 结果----造假者受法律惩处 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答案补充 7.民事诉讼 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4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文件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2004年4月20日,银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T银广夏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公司与陈寿华等33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这是继2002年7月之后,强调“先刑后民”的银川中院再度受理针对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答案补充 案例的版面一般比较庞大~亲还是自己去百度上搜~那样比较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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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的燕子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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