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色上上签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消息称,温州三家银行共被罚款将近600万,这三家银行分别是乐清农商银行、瓯海农商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三家农商行违法违规的原因是信贷资金涉嫌违规进入楼市。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公布多条行政处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温州三家农商行因违法相关法律法规共合计被罚款595万元万元。主要被罚款原因是因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用于楼盘建设等。乐清农商银行被罚人民币125万元,瓯海农商银行被罚款人民币245万元,温州民商银行处被罚款225万元。
公布显示,乐清农商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被罚款原因是:该农商银行的主要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信贷资金违法违规流入到股股市之中,被用于投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之中,进行变价买卖 ;向国家公职人员发放经营性贷款;提供、上报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等,因此被罚款125万元人民币。
瓯海农商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被罚款原因是:该银行以违规手段非法投资入股到企业中整改不到位;上报的银行正常开展的业务数据不真实,存在虚假情况;上报与事实存在重大出入的文件材料;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信贷资金违规流入到房地产市场之中,被用于投资;主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提供、上报的财务会计信息不真实等,因此被罚款245万元人民币,其中对主要涉嫌违法违规人员罚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警告。
温州民商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被罚款原因是:该银行在给客户贷款之前没有开展严谨、谨慎的调查;违法向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给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且房地产公司资本不足以开展开发项目;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信贷资金直接或者变相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之中,开展投资业务;银行贷款的等级分类不准确。同时,温州民商银行的林爱莲女士对温州民商银行贷款前调查不审慎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向存在重大不良征信记录的公司发放贷款负主要管理责任。
银行要想持续经营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之下有效运营,不要非法向不良征信信用记录公司贷款。
二月的小桃子
商业银行有可能被监管处罚的行为:(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所以依据第77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也不得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规范吸收存款行为,不得采取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前述银保监会提及的“监管标准化数据”(简称EAST系统),是2012年银保监会(原银监会)为提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效果而开发的报送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数据标准化推动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数据报送,实现银行统一数据质量监控。最后,意见提出,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老王09870
1贪污,挪用资金,开除。2盗窃、私藏、截留客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力凭证,开除。3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开除4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西甲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他资信证明的开除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务会计工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的范围是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会计工作责任人员,包括各级行领导(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财务会计工作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含固定工、合同工)。第四条对于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工作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予以下列相应处理:(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岗位津贴或目标责任津贴,降低工资等级,赔偿经济损失,没收违规所得。(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四)其他处理:停职、免职、下岗待聘、解聘、限期调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以上处理可以并处。第五条对违反规定并已触及刑律的,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业务操作人员违规的处理第六条办理财务会计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一)不坚持钱账分管,当日核对账款,现金收付换人复核,账表凭证换人复核的;(二)不坚持双人临柜(出纳柜员制除外)、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的;(三)私自动用库款、营业用款、金银、外币、有价证券和其他款项的;(四)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当日记账、总分核对以及内外账和各种往来账的定期核对,导致账账、账表、账证、账款、账实不符的;(五)报表的编报弄虚作假,数据有失真实性的;(六)财务会计档案保管不当,造成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火灾等损失的;(七)财务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八)临时离岗,款箱、账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交接班、临时代办不办交接手续的;(九)不坚持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相互制约的;(十)对印、押、证、机管理不善,发生印、证、机丢失,密押泄密的;(十一)不坚持执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领用、登记、销号制度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十二)对借据要素不全和未经本单位有权审查人批准的贷款办理了放贷手续的;(十三)结算中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查询查复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影响汇路畅通的;(十四)结算中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的;(十五)在票据结算业务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对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贴现的;(十六)利用工作之便,盗用联行资金或挪用客户存款的;(十七)违反电脑处理业务管理的操作规定,擅自修改应用程序,造成数字丢失、泄密的;(十八)截留、转移收入,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十九)不按规定计提各项收入、支出,违规列支应收款项及其他占款的;(二十)违反固定资产购建管理规定处理有关资金、财产账项的;(二十一)不按规定核销呆账贷款,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未按规定入账挪作他用的;(二十二)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也不向单位领导及时反映,或在制止无效时,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的;(二十三)其他违规行为。第七条对业务人员的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发现初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再次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两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情节较重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三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连续三次违规,但未造成后果的,无论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下岗待聘,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二)违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导致案件、事故,造成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违规情节严重,后果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下经济案件或造成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违规导致发生10万元以上经济大案或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严重事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管理人员违规的处理第八条管理人员是指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其违规行为主要有:(一)对有关财会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定、通知等,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二)对财会工作状况不作定期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不及时,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管理混乱,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落实的;(三)对财会领域内发生的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不向上级报告或报告迟缓,贻误时机的;(四)参与策划违规会计行为或对领导指使的违规行为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制止和反映的;(五)对内部资金管理、监督失控,导致非生息资产不合理增加的;(六)期末乱调科目、账户、报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七)对履行职责的财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九)其他违规行为。第九条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未导致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扣发1~3个月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发生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二)发生重大、特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第四章各级行领导违规的处理第十条各级行领导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一)对国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财会方面的法规、制度、办法不传达、不贯彻执行的;(二)截留或转移业务收入、利润,刮挤乱摊成本或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三)不根据业务量和业务发展需要配备财会工作人员的;(四)对已暴露的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损失的;(五)对本行发生的重大问题,查处不力,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的,按规定应予报批而没有报批的,项目实施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七)带头违反财会制度或指令财会部门违规操作的;(八)用人失察或对已发现的有问题人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九)其他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各级行领导在领导财会工作中,有违规责任的,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发生10万~50万元经济大案或严重事故,造成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二)发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诈骗案涉及的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处理。(三)发生特大经济案件并造成5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在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要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第五章违规处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违反规章制度,除按本办法受到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获得的违规性所得,全部没收。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个人在违规活动中所负责任分别处理,负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理,负次要责任的从轻处理。第十四条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分的,其职务、工资、专业技术职务按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明知故犯的;(二)屡查屡犯的;(三)拒不承认错识的;(四)毁灭证据的;(五)阻碍、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六)强制下属人员违规的。第十六条违反上述各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一)技术性原因造成的问题;(二)初次违规能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违规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四)具体业务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并向上级报告的;(五)积极协助查清情况并挽回损失的。第十七条因违规被处罚的人员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分决定或违规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有权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行有权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章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各级行领导负责贯彻执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章行为,由具体组织检查的行处或部门直接行政领导负责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属权限范围内的,可直接处理,超权限的报上级行批准。凡违规违章行为,已构成案件的,分别交由监察、保卫部门查处。凡违规违章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交由各级行监察、人事部门处理。第十九条受到经济处罚的个人,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项,逾期不缴的,由财会部门根据处理通知,从被处罚的个人工资中扣收。第二十条建立违规章登记制度。由各级行财会部门负责登记保存,详细记录违规违章的时间、内容、后果、处理情况等,并有行政领导及违规人员的签名盖章。第二十一条各级检查机构不按本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有意隐瞒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规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各级行按财务制度规定作非营业性收入。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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