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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凡Angela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最新注册会计师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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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透明SKY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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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相关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方可执行业务。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依法纳税。第五条鼓励引进国际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培育和引进国际化审计、会计专业人才。第六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是本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管理、监督、指导。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全面推行电子化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全程电子化管理。省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但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确认。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条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委托人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接受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报告。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师在向本经济特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时,已在港澳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视同在内地从事审计业务工作时间。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出入境证件信息。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签证等信息。第十三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七)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第十五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四)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五)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最新注册会计师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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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角落下的泪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取得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第八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书面合伙协议;(三)有经营场所。第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三)书面合伙协议;(四)有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经营场所。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第十二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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